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近年来,看守所和拘留所内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屡有发生,冲击着公众的神经。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拘留所条例》。较之现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在立法位阶上提升了一个层级,由原来的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从纵向看,这当然是一个值得欣喜的进步。从羁押场所的法治化目标来看,“条例”仍然是一个中转站。在不久的将来,这部行政法规,应被国家法律所取代。
理由很简单,行政系统内的制度改良,仍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利益的影响。“办法”虽然升格成了“条例”,但沿袭的仍是部门主导的立法模式。没有开门立法、也没有公开的博弈平台,尤其是被羁押人和中立第三方的声音无法进入立法程序,草案中暗藏的利益博弈,也就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于是,“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警察责任的条款在最终稿中居然消失了,甚至连原稿中规定的“拘留所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也被删除。如此一来,在究责和告知问题上,公安部门就拥有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绝对的权力可能导致绝对的腐败。为拘留所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规范立法,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要限制警察的权力,使之不能随意运用拘留来伤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哪怕这位公民是被羁押人)。从此意义上说,没有外部力量介入博弈,还很难保证拘留所管理体制的科学。
当然,大凡真正的改革,就会牵涉到利益的再分配,也就难以一蹴而就。拘留所管理,与中国目前的拘留制度紧紧捆绑在一起。拘留未改,拘留所难动。以最主要的拘留方式——行政拘留为例,这类案件系由公安部门自侦、自裁,已经有违权力分立的基本理念。对行政拘留的执行,再由公安机关管理之下的拘留所负责,那等同于在公安这一个部门内,就完成了从查处到惩治的整个程序。这意味着警察事实上承担了从侦查人员到检察官、到法官、直至到狱卒的全部角色。如此集中的权力,固然对于及时、有效地维护治安有一定作用,但对于人权保障的伤害,以及在制度上所留出的可能滋生腐败的空间,同样不言而喻。
所以说,作为公安机关一个职能部门的拘留所,无论怎样完善内部监督程序,也难逃“左手监督右手”的制度悖论。
对新出炉的“条例”而言,虽然也有一些亮点,但这些只是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对现实的拘留所管理而言,关键在于,如何让规范文本上这些明确的“不得”、“禁止”,真的成为“高压线”。引入外部权力的监督已是当务之急。
一个在学界得到颇多认同的改革方案是,将治安案件司法化,并让拘留所和看守所脱离公安部门的管理,与监狱一样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这种体制内的自我完善,既不伤筋动骨,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力制约,理当及时推进。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