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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存“亮点” 立法公开须加强

2012-03-04 09:46 来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拘留所条例》已于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异地收拘须经异地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拘留所条例》已于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异地收拘须经异地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上世纪九十年代,公安部一纸《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后就是一试22年。此番出台《拘留所条例》,在格局上进行了法律位阶的提升,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代替此前的部门规章。但即便是提高立法层级之后的新条例,依然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小距离。《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拘留所管理规范作为事涉人身自由的内容,当然不应长期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的事项中。

  诚如媒体梳理的“亮点”所言,本次《拘留所条例》的出台,在多个方面有明显进步,包括异地收拘须经异地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等规定,有望对时下频频爆出的诸多拘留所里的“怪现状”予以治理。但从该法规文本公布之后的舆论反馈来说,公众与法律界人士更加关注的,显然是那些存在颇为扎眼的关键角落。

  与近3年前征求意见的文本比照,人们发现,正式法规文本删减了多处规定,而恰是这些被删减的规定,对于公民权益伸张而言尤显意味深长。诸如被删除的“收拘12小时内通知亲属”条款,正式文本将草案里12小时的明确时限告知规定修改为“应当及时通知”的表述。尽管“应当”在立法修辞上亦属强制要求,但其与此前“12小时告知”的规定仍存天壤之别,不仅直白退化为原则性的泛泛约束,而且给具体执行中的“下有对策”留足了空间。相较于其他更严重的罚则,拘留所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算长,但于公民人身这一神圣权利而言,再微不足道的剥夺都值得筑起法律保障的大坝,而对家属告知义务的严苛要求,恰是这一保障体系不容略过的关键起点。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正式法规文本删除了对警察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尽管有法律界人士解读称,对于警察的违规行为,1995年颁布的《警察法》中有较详细规定,在此处“没有必要重复”,但却显然无法完全释解人们对“追责条款”莫名消失的全部疑虑。在不同位阶法律文本中,重复出现追责性表述并不鲜见,更何况该法案征求意见稿的专业起草,也并未因“重复”而未将其写入。

  诚然,法案即便有笼统追责的规定,也并不足以代言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但此种条款神秘消失的情形还是不能不让人循迹追问:在多个关键条款消失的背后,是怎样一场不足(甚至不屑)为外人道的立法游说与暗箱博弈?按理说,越是因为拘留的执行可能涉及社会治安和稳定,才越应当慎之又慎、尽可能地公允、公开与公正,而非相反。况且法律位阶提升,将由公安部主导的部门规章调高到国务院统筹的行政法规,本意也在于避免部门立法的莽撞与肆意,但由“失踪条款”出发进行基本的利益倒推会发现,公安部门的单方考量在立法中显然得到了非同寻常的重视。

  从《拘留所条例》的立法流程观之,在近三年前的那次所谓征求意见之后,“立法公开”的程序化展示(据法律界人士透露,本条例征求意见阶段“做得并不好”,甚至存在闭门立法的嫌疑)便俨然就此告一段落,再有消息旋即到了正式文本发布的当口——— 木已成舟,能奈他何?在几乎所有的立法实践中,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异化为阶段性的要求,对之后民意收集、整理和汇总的情况,公众长期处于无从获知的窘境。而恰是在这样一个相对不透明的阶段,各方利益(尤其是强势部门)的游说与博弈尤其紧锣密鼓。

  需要申明,对于警察权力的严苛限制,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同时兼具确保权力及其行使者不被法律后门所伤的良苦用心。立法程序的民主与公开应当更深入,这对全体公民而言显然都会是福祉。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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