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在此背景下,努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保障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会在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的规范下进一步发挥独特优势。民主不仅是一种国家制度,更是一种以法律支撑的制度体系。历史证明,民主不制度化、法律化,人民当家做主就无法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的有序运作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强调法治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注重民主的法治化和法治的民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民主和民主建设的客观规律性的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民主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它的发展必须遵循民主法治化的基本规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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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社会主义法治形成规范的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作才能取得更大实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强调在参与讨论和集体反思的过程中尊重各种不同的利益和观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的规则和方法。这就需要通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广开言路,畅通议政渠道。让人民群众通过规范的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沟通和协调不同意见,并通过适当的机制集中正确的意见,形成决议并加以实施。这些程序、机制等,只有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才能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全面、更深入地嵌入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为化解社会矛盾、调适利益关系、凝聚各界共识作出贡献。
依法治国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制度支持
实体性制度支持。我国宪法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地位和权威,也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为公民平等参与协商、平等表达愿望和诉求、平等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献言献策提供了宪法保障。除了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如立法对立法协商的范围、形式作出规定,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为我国公民参与政府治理协商确立了实体法基础。在行政救济领域,公民参与协商的权利也逐渐获得了法律确认。总体而言,我国的实体法为公民参与协商民主提供了有力支持。
程序性制度支持。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领域,除实体法规范之外,我国还存在大量程序法规范。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单行法律,都制定了基础性的程序规则,对规范我国协商民主的程序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基本路径
全面提升政协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程度。可考虑制定政治协商程序法等法律,将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基本职能、履行职能的基本原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列入法律条文中。
切实推进立法协商的法治化。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立法协商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仅规定了“听取各方面意见”等一些原则性规范,缺乏实际操作性规定。为此,需要在各类立法文件中增加立法协商的相关内容,例如,立法协商的形式、内容、组织方式及对协商成果的采纳等。在对立法协商成果的执行和应用方面,要制定明确的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其能通过合理途径融入立法进程。
切实推进行政协商的法治化。行政协商法治化方面,需要增加公民程序性权利的内容,使民众能够充分参与行政协商过程,并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通过清晰的协商民主法律关系建构,运用法律调整协商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协商民主运用的范围、规范协商民主的程序。可以利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既有法律法规,推动行政协商程序的建立健全,以此为依托建构行政协商的启动、运行和救济程序。
切实推进基层民主协商的法治化。在立法中细化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和内容,对乡镇民主决策程序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在总结基层镇村两级协商民主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将基层“民主恳谈”等成效显著的协商民主形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通过在实践中的进一步检验和完善,待时机成熟之后,将其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或融入相关立法之中。
(作者:董石桃)
题:更高举起协商民主的旗帜——从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看“中国式商量”新实践 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有事会商量……
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做合格的中国特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新境界。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坚定的决心和担当、坚毅的勇气和智慧,一手抓改革方案出台,一手抓改革举措落地。
办好基层的事,要善于运用中国人自己的方式和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意见》站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高度,提出“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不妨从“商量着办事”的社区协商开始。
日前,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梦想不会自动成真,目标要靠人民的历史创造活动来实现。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优秀政治文化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来源之一。
最是一年春好处,同心迈向新征程。连日来,政协委员牢记使命、肩负重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即将完成各项议程,在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热烈气氛中胜利闭幕。在党领导人民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键时刻召开的这次会议,必将因其非同寻常的特殊意义而载入人民政协发展史册。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9日以“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为主题,邀请全国政协委员陈惠丰、周汉民、唐晓青、王俊峰和姚明回答记者提问。
3月3日,“寻求最大公约数,汇聚改革正能量”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正式开幕。此次政协开幕式上,俞正声关于协商民主“始终做到平等协商,不强加于人;真诚协商,不敷衍了事;务实协商,不流于形式”的总结,点出了协商民主的原则与特色。
“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履行职能,做到协商民主有新加强,民主监督有新举措,制度建设有新进展,增进团结有新作为,履职能力有新提高”……身着佤族特有的盛装,来自云南普洱市的魏艺红委员再次来到熟悉的人民大会堂。
有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学习大国深夜请教了“庙堂江湖”的宿正伯,他说:追溯到延安,这棵苗和树早就种下了,现在枝繁叶茂起来。这份文件的全称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毫无疑问,这将成为政协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部署2015年全国政协工作时,俞正声开宗明义指出,人民政协工作要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履行职能。
引领新常态,开创新局面,走过65年风雨历程的人民政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