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今天(11月3日)上午10点发布。知识产权法院的脚步越来越近。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详细讲解了相关内容。
根据《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是最高法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审判实践和国际经验,在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的;第二类案件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也就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民告官的案件;第三类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由于北京、上海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所以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刚才所说的第一类和第三类一审案件。而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司法解释明确,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比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的诉讼的案件等等。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也就是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大部署,到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再到有关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法官选任的司法解释发布,北京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任命,本月上旬将正式挂牌,可见,知识产权法院的脚步越来越近了。
(原标题: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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