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首次关注依法治国,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标志着中国的依法治国步入了“2.0时代”。能不能将全会所确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地生根,必须全力唤回共产党人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特别是宪法这一国家大法治理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体系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其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规的颁布实施,必须使“法治”在每一个人的头脑中深深扎根。
破除“隐性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换言之,必须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然而,在社会上,一些人不是遵从的法律形式的“显性规则”,而是权力形式的“隐性规则”,或者说是“潜规则”,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大搞“人治”大于“法治”,使得公众的法治意识无法表达、无从彰显。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禁以权代法,以钱代罚;保障执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强化监督。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统一“权利义务”。党纪国法赋予了每位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以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彼此依赖、互相统一的,这也是保障依法治国能够顺利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对个体的尊重和关爱。但是,一些人,包括少数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地看待和对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总习惯于维护个人的利益和权利,而忽视应该尽到的义务、必须履行的职责,甚至有的还与党纪国法背道而驰,公然践踏法律,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故此,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在完善法律体系上下功夫,更要在如何促使每一位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履责意识,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避免“程序空转”。法治意识,一个重要的层面,就是要有程序意识,要按照程序办事,要讲究规范,不使程序空转、成为空摆。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少数领导干部不能完全将自己的所作所为约束在法律程序之内,习惯于凭经验办事、拍脑袋决策、拍肚皮表态,使得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程序流程被搁浅。在这样的背景和环境下,老百姓也往往“信访”不“信法”,人情风、特权风便会滋生和蔓延。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诸多领域,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的现象正在逐渐减少,公众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能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答复或裁判。这对于正处在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的我们而言,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并使相关的程序得以正常运转,而不是被人为干扰或破坏。
堵塞“法律漏洞”。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但是,既然是网,就有漏洞。有漏洞,公民就可以利用,这就是法治资源。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切实保护“法治资源”不被利用,“法律漏洞”不被钻。而要堵塞“漏洞”,首先要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成为现实,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一方面,要通过强化顶层设计,使法律规范的普适性、稳定和权威性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在以法律制度为主要调节手段中的国家,让公民通过成本核算,依靠正当的途径,合法维护自己权利,履行自己义务的意识。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历程,坚持依法治国、完善治国方略、维护人民权益、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一直是我们党和政府孜孜以求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从党的十八大首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以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学习的焦点,在领导干部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法治权威正在逐步树立,法律正在成为公众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预示着法治建设有望由此进入“新常态”。当然,新常态要求爬坡前行、逆水行舟。只有不松劲、不泄气,持之以恒地抓紧、抓早、抓实、抓小,才能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这需要我们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才能变成美好现实。(倪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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