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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监管职责

2014-08-27 09:07 来源:中国广播网

  央广网北京8月2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26日)分组会议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近期,国内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以生命为代价接连敲响的警钟,让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在了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上。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发言踊跃,就如何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从业人员等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法律规定,守护“生命红线”,成为人们对这部法律最大的期许。

  江苏昆山的粉尘爆炸事故、兰州石化火灾事故、青岛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特大爆燃事故……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让此时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承载了更多的期许和责任。

  为什么一次次血的教训依然没能阻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蒋巨峰委员分析有三个主要原因:

  蒋巨峰: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威慑企业主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严格加以自律。二是非法矿山等大规模非法开采,所在地的政府和相关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三是员工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有的对自身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

  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督主体监管不到位,两个主体责任的共同失守,也是多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高发的症结所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在向人大常委会做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为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有必要更好的发挥各级政府的协调职能。

  张鸣起: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尽管草案对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责有所规定,但是史莲喜委员提出,从实践看,大量的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还是要依靠乡镇这一级政府,草案对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力和责任规定得仍然不足。

  史莲喜:乡镇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基本上覆盖不过来,所以建议将“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这样让乡镇一级也有实际权力和责任。

  而吴恒委员对乡、镇政府能否担此重任有所担忧,他建议:

  吴恒:按照职责来督促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但是,你要给他弄个责任,甚至还要他领导,究竟行不行?会后有关部门去了解一下,就是乡、镇政府对于安全生产的领导究竟能不能承担的起。

  按照现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通过验收,而验收权是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主管部门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于两项行政审批存在重叠,而且考虑到要强化和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把验收权交给了建设单位,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针对这一修改,分组审议中也出现不同声音。

  杨卫委员提到,各建设单位情况差异很大,让建设单位自己对验收结果负责不太可行。

  杨卫:比如它可能是个民营的煤矿主,他去开采一个煤矿,然后他自己组织人验收,他对此负责。那最后出了事故让谁负责?他能不能负得起这个责?这个我觉得是有疑议的。

  吴恒委员则建议引入第三方验收机制,并扩大验收项目的范围。

  吴恒:三十一条也是只点到了少数的几个行业,矿山,冶金类的这些项目,那么,非矿山、非冶金项目也有这个问题。所以建议,必须着眼于提高防范的门槛,对于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生产领域的建设项目的验收,建议还是实施第三方验收为好。当然,谁验收,和建设单位一起终身承担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和追究责任。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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