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益阳8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民告官 媒体经常有报道,可这官告官就少见了。最近,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政府 就被下属的三仙湖镇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一个乡镇政府,将自己的“顶头上司”——县级政府推上被告席,究竟有啥问题,不能组织内部解决呢?
我们平常见的原被告双方,不说是剑拔弩张,至少互相也要有点矛盾吧,可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原被告双方的口径却出奇的一致,都表示,这不过是一场普通的行政诉讼。不存在“跟上级单位叫板”。
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戴玉泉:在提起诉讼之前,他做了一个异议登记的,15日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有规定的。
三仙湖镇政府所做的异议登记是关于三仙湖镇渔场的土地权属问题。2000年,南县通过银行贷款,在三仙湖成立开发公司和渔场,将5000余亩的湖面外包给开发公司进行养殖,剩下的1000多亩分给当地农民。2005年南县国土资源局向三仙湖镇渔场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件上标明,土地所有权人是“南县三仙湖镇渔场村民集体”。
近年来,随着渔场人口增加,土地面积和水面不够,农民生活困难成为现实。而外来开发商却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于是,2013年5月,三仙湖渔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依据,向镇政府提出收回湖面经营管理权的要求。
由于开发公司和渔场以及镇政府未达成意见一致,三方产生了矛盾和纠纷。但渔场可是有国土局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啊,所以,三仙湖镇人民政府提出,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仙湖渔场错误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书,应予以撤销。渔场的土地所有权应属于三仙湖镇政府所有。
这,才有了告自己顶头上司这一幕。今年4月8日,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三仙湖渔场为第三人。之后又追加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二被告。
三仙湖镇党委书记黄群:当时办那个证的时候,是国土部门,可能认为,一是为了迎接上面的检查,二就是这个程序手续不规范,当时的开发公司和鱼塘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分别成立了,当时土地集体所有权证,颁证不规范;又没有现在法律意识这么强,办事员在没有通过政府程序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就颁了那本证,南县原先颁的证全部都收集回去了,只有这本证没有收集回去,所以就遗留了问题在这里面。
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戴玉泉也表示,2005年,国土资源局在向三仙湖镇渔场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可能存在工作误差。
戴玉泉:按照规定是要提供权属来源的资料,但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来源资料,都是普遍的缺乏,不是某一个乡某一个镇,他是全部都是这个样子,调查的时候没有仔细,可能就出现了一些误差。
镇、县两级政府都觉得有误差,似乎已经达成共识了。可这第三人——渔场不干了。三仙湖镇渔场代理律师严曙光认为,三仙湖镇和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说法站不住脚:
严曙光:办证的过程中间是经过乡政府认可了的,并且这个证已经办了十年了,不是一年两年。镇政府知道这个办证的过程和结果,你们都是一清二楚的,十年之后,你们再来起诉,起诉期限早已经过了。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把这个资料交给镇政府审核,镇政府认可同意的,把资料交给国土局了。这个东西是镇政府已经认可的事实,如果这个土地属于乡(镇)政府所有的话,(不利于)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会极大的损害渔场的整体利益。
对于三仙湖镇政府能否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三仙湖渔场代理律师严曙光也有不同看法:
严曙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国家,那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务院再把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委托给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资源的管理部门,所以乡政府不可能拥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它管理权也没有,管理权是由各级政府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也就是土地资源管理局来管理。
说白了,这主要矛盾还是镇政府和渔场之间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矛盾,把自己上司告上法庭,只是手段,要回所有权才是目的。本案将于8月26号再次开庭审理。严曙光表示,假如法院支持了三仙湖镇政府的诉求,三仙湖渔场不排除会另案起诉。(记者 韦雪 实习记者 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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