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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税局敦促欠税企业 催缴30天未缴将被重罚

2014-08-11 18:48 来源:海口晚报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敦促欠税单位和个人依法缴清欠税,公告催缴30天,逾期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涉嫌偷税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法规定,对有应税行为而未申报缴税的单位或个人,该局将在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上公告,敦促其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缴清税款,否则将依法处以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税宣)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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