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14日电 日前,广东佛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警察叶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12月起,被告人叶某某积极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2013年6月2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从叶某某的住处搜出“全能神”邪教资料、书籍一批。
公开的法院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叶某某(化名陈使宝),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原佛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警察,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12月起,被告人叶某某积极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多次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中心村、平洲大德居委平洲二中对面出租屋、夏东出租屋、平洲平南工业区鹏泰商场后面出租屋、南海区大沥镇谢边佛山警校附近七天连锁酒店旁边的出租屋、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奇槎村出租屋等地参加非法聚会、培训,并积极制定发展邪教信徒的计划。叶某某先后向张某、陈某、陈某璐、黄某葵、曾某文等人传播“全能神”的反动资料,宣扬“全能神”,并带领张某、陈某静、陈某璐等人到上述据点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举行的“讲课”、观看视频等活动。
2013年6月2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从叶某某的住处搜出“全能神”邪教资料、书籍一批。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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