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7月12日新媒体专电 7月11日,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发帖被拘少年杨某不服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案开庭。庭审自当日上午9时开始,持续十余个小时。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2013年9月,杨某因在网络上发帖质疑当地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后改为行政拘留并获释。事发一个多月后,杨某的家属及代理律师称其“无罪”,提出了刑事赔偿和行政复议要求。2014年1月9日,天水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张家川县公安局的判决。原告杨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请法院依法撤销。
7月11日,杨某不服张家川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日法庭调查的重点为:一是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二是行政拘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本案是否存在“一事二罚”的情况。
原告称,其所发帖子内容皆亲眼见亲耳闻,没有编造虚假信息;被抓时质疑帖子无转评量,没有群众因其发帖而聚集。在其被抓拘留经报道后,致帖子转评量暴增乃警方错抓之因,非原告“煽动”之过。
且就同一事项,原告已被该局刑事拘留七天,不应对同一事项再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虽然该刑事案件被撤销,但原告被刑事拘留七天却是事实。从程序上不应再“改为行政拘留”。
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
对此,张家川县公安局代理人答辩称,杨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远程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诸多证据证明,其关于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被告当庭展示、播放了相关证据。
针对原告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根据的质疑,被告代理人也提供了相应的具体法律依据。
此外,被告辩称,被告在发现原告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涉嫌犯罪后,依法立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经调查取证,考虑到原告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及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
被告代理律师杨军说,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它并非法律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自由,以保证日后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制裁防止违法行为的再犯,拘留期限届满,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即告终结。
因此被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一事二罚”的行为是因未正确理解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所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天水市相关部门介绍,2013年9月12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意外死亡案件。经张家川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尸体检验,认定排除他杀,死者高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9月14日、15日,网民“骚年少玩杜蕾斯”“辉哥”就高某意外死亡先后多次通过QQ空间、腾讯微博编造虚假信息质疑高某死因,并发布煽动性言论。其编造的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引发一些群众被误导参与聚集。经公安机关调查,网名为“骚年少玩杜蕾斯”“辉哥”的杨某,是张家川县某中学初三学生,时年16岁。9月17日,张家川县公安局对杨某依法进行传唤讯问,杨某对其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并发布煽动游行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当日,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
杨某被刑拘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后经甘肃省公安厅和天水市公安局联合工作组调查核实,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9月22日,决定撤销刑事案件,对其行政拘留7日,并于当晚释放。
此前,杨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于今年7月10日上午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了公开质证。杨某主张请求法院支持支付赔偿金7元,并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为其在腾讯网、新浪网及张家川报上刊登由本人审核同意的道歉书,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元钱的赔偿是象征性的,我只是为了寻求一个公正的结果。”杨某在接受采访时说,同时他也表示,今后在网络转帖发帖时会注意核实多方信息。(记者王博、王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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