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下达10万元罚款决定一事,河南省人民医院8月21日深夜作出回应,称“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法院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并质问法院“从口头告知将会作出罚款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仅间隔2个小时,有无经过慎重研究?有无经过规范程序?是否太草率?是否太‘任性’?”
两天前的8月19日,河南省人民医院收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份罚款决定书,罚款10万元。21日,鼓楼区法院公开回应称,因该院干警赴省医核查调取某案件证据时几番受阻,遭遇无端刁难、推脱,故依法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鼓楼区法院表示将进一步调查落实。
截至发稿,澎湃新闻尚未发现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声明》的再度公开回应。
法院称医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
据中国新闻网8月21日报道,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之前的通报称,2015年12月9日,该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确定开庭日期后,被告人梁某某向法院提供病案号为001463736的病历,称其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因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两张内容不一、编号不同的介绍信,提供的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本文图片均来自河南省人民医院微信公号“福音省医”
鼓楼区法院称,2016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法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到达该院病案室后,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不是梁某某的。
随后,法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却拖延时间不让复印,并多次拨打电话与他人联系。干警多次催促并一再解释称,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但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
经过干警与医院医务处沟通后,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遂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工作人员同时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
通报称,干警在下午三时赶到病案室后,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下午17时仍不办理。
“从上午10时至下午17时长达七个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称,“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医院:法院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言语过激”
在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发布情况说明的10小时后,河南省人民医院8月21日23时29分在其官微@河南省人民医院发布《河南省人民医院关于某法院来院调取病历有关事项的声明》。
对于法院指责其“无端刁难、无故推脱”一说,河南省人民医院在《声明》中予以否认,认为从病案科到医务处均在积极配合法院的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河南省人民医院在《声明》中公布了当时的视频以及照片,从医院的角度对事件过程进行了重新描述。《声明》还通过视频和照片质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并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
《声明》称,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未穿着制服,着装过于随意,严重损害司法人员形象;执行公务过程中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与大家心目中的法官形象相去甚远;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对机构作出的处罚,不送达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收件人员,而是直接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河南省人民医院还对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的处罚决定连发四问:“从口头告知将会作出罚款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仅间隔2个小时,有无经过慎重研究?有无经过规范程序?是否太草率?是否太‘任性’?”
澎湃新闻从河南省人民医院公开的视频记录看到,在拿走病历不到两个小时后,下午5时19分,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两名法警到医院病案科,向医院下达“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河南省人民医院监控拍下的画面显示,15:07法院人员口头告知要罚款,17:19罚款书送达。
“郑州与开封相距60余公里,自驾车最快也需要1小时24分。从15:07口头告知到17:19‘送达’,仅过去了2小时12分,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处罚的决定?”《声明》写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罚款决定书。
《声明》称:“针对当前情况,恳请省、市司法、政法、卫生计生和纪检监察机关派出调查组,调查、核实事件真相,依据事实做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截至发稿为止,澎湃新闻尚未看到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声明》的再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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