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警全面开展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 会同各级法院对交通违法者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映象网讯(记者 杨会玲 许艳敏)为提高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违法罚款案件的通知》相结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依法全面清理交通违法,并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信息车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使交通违法行为人得到及时教育惩处,同时会同各级法院对交通违法者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进一步提高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消除交通违法安全隐患。
在行动中,全省各地交警支(大)队将对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交通违法数据进行分类筛查,并依法通知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信息车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重点管控;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
(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已开具处罚决定书的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各省辖市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和《行政强制法》第53条、54条、55条等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缴款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
(二)依法开展交通违法处罚。对未开具处罚决定书的非现场交通违法,各地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4条等法律法规,通过邮寄信函或电话通知、发送短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成驾驶人在30内接受处理。
(三)依法敦促当事人处理违法。机动车多次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点检查、上路巡查和缉查布控等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重点查控。查获后,告知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现场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已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介绍说,为提高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河南交警通过用足法制手段,严查交通违法,消除安全隐患。在工作中,河南交警一是从严查处酒驾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大数据分析研判结果,有针对性深入开展查处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亮剑行动”,通过“日统计、周通报、月讲评”和异地用警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查处效果。2016年共查处酒驾行为8万余起,其中醉驾1.3万余起。二是从严追究危险驾驶责任。对醉酒驾驶、客车严重超员、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品等危险驾驶行为,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等的有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共办理危险驾驶案13400余起,保持了对危险驾驶的高压严管态势。三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凡是因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认定道路经营管理单位事故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凡是发生亡人事故的客货营运车辆,一律对所属运输企业进行责任倒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共追究较大事故责任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3批、13人次。四是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提高当事人违法成本。对因交通违法逾期未缴纳罚款情形进行梳理,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催告,对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违法罚款案件的通知》相结合,规范申请和执行程序,并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河南交警通过用足法律手段,使交通违法行为人得到教育和惩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广大驾驶员的知法守法意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据悉,2016年河南交警依托全省已经建成的省、市视频调度监控(指挥)中心、145个交警执法站、46处环豫公安检查站、2844处配套卡口、3216处重点道路视频监控、1798处固定式测速设备(定点测速与区间测速相结合)、1243处交通信息显示设备,建立完善总队、支队、大队、执法站四级视频联网查勤、查缉机制,并与公路巡逻联动联勤,优化了路面勤务,初步形成了“高速公路”、“国省道”、“环豫”三道动态查控网;基本实现了“卡口自动报警、信息自动上传、指挥中心调度、执法站守住咽喉、巡逻民警联动缉查”的执法模式,执法站、指挥中心、公路卡口“三位一体”管控模式基本形成,初步实现了河南省公安厅党委提出的交警战斗力倍增的要求。在严查重点违法和重点车辆的基础上,对未按期接受培训的记满12分和8种重点违法超过3个月未处理的驾驶人所涉及的车辆纳入缉查布控系统,智能报警重点查缉,实现了对交通违法的快速发现和精准查处。2016年全省通过缉查布控系统预警各类车辆3574万辆,签收拦截256万辆,查处存在多次违法未处理车辆33万辆、假牌假证套牌套证18095辆、预期未报废3058辆、逾期未检验16.7万辆,民警使用手持终端通过比对,收缴过期、假冒驾驶证3176本。通过分析研判、二次比对,排查出涉嫌假牌车5437辆,涉嫌套牌车6104辆。通过系统报警拦截查获黄标车和老旧车14203辆,全部移送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同时,协助刑侦、治安部门破获刑事案件43起、治安案件52起,查获肇事逃逸案件83起,抓获网上逃犯19人。
河南交警提示:当前正是过年回家高峰时期,在回家时,一是出行前要提前检查车况,确保车况良好;二是要确保车辆处于无交通违法的正常状态。全省交警缉查布控系统会对“违法未处理”、“逾期未年检”、“假牌套牌”等违法车辆智能报警,现场拦截查控,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确保回家平安;三是在回家路上一定要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不随意变更车道,不疲劳驾驶,依法、安全、文明行车,平安回家团圆!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及时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主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等途径,查询、处理交通安全违法信息。
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三)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二)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三)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五、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本通告下发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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