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日本集体自卫权详解图
自称“战斗型政治家”的安倍晋三 2012年底再次组阁以来,坚持推进其在上一首相任期的“未竟事业”——“摆脱战后体制”,走向“正常国家”,建立“强大的日本”。集体自卫权的解禁,已然成为安倍推动日本走向“正常国家”的阶段性事件。
日本原是“集体自卫权”防范对象
在《联合国宪章》问世前,国际法上并没有关于“自卫权”的具体规定。两次世界大战的惨剧,催生了集体安全的理念与实践。20世纪40年代上半期,反法西斯同盟经过《大西洋宪章》和《联合国家宣言》的酝酿阶段,在战胜德、意、日轴心国的最后时刻迎来了《联合国宪章》的问世和联合国的诞生。“集体自卫权”的概念也应运而生。
“集体自卫权”是联合国各创始会员国为防范法西斯势力复活而制定的权利和措施。《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当发生对联合国会员国的武力攻击时”,宪章的任何规定都不妨害这些国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之前所“固有的个别的或集体的自卫权”。宪章第53条明确规定,地区协定或组织可以对“敌国的侵略政策的复活”采取“强制行动”,这里的“敌国”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曾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的国家”。宪章第107条进一步规定:“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这些规定就是《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
《联合国宪章》是在同盟国对日战争犹在惨烈进行、但已胜利在望的1945年6月26日签署的。防止法西斯势力东山再起,是同盟国创建联合国的主要动因之一,宪章中规定“集体自卫权”的目的就是防范二战“敌国”重新发动侵略的可能性,日本正是“集体自卫权”初衷所防范的国家之一。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中集体自卫权的相关规定成为美国和苏联分别组建北约和华约两大组织的法律基础,集体对外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合法。“9·11”后,北约发动了讨伐塔利班的阿富汗战争。这是北约自1949年成立以来首次使用集体自卫权。今天,如果仔细分析日本急于行使的所谓“集体自卫权”,其直接目标是要为美军行动充当一翼,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宪章》中的“集体自卫权”精神简直是南辕北辙。
“摆脱战后体制”是终极动因
日本战败后,通过了以美军占领当局草案为蓝本的新《日本国宪法》,其第九条规定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和平宪法”的称谓由此而来。
战后日本安全战略基于两个前提:一是事实上接受反法西斯同盟的安排,二是被置于内外舆论监督之下。在“和平宪法”制定前后,时任日本首相的吉田茂把宪法第九条解释为日本连“自卫权”也已放弃。他指出,当年的军事扩张正是在“自卫权”的名目下进行的。随着冷战开始以及美国对日政策由惩处转向扶植,吉田茂后来改口为日本只放弃了对外战争权,而没有放弃“自卫权”。基于这一解释,战后日本形成了“专守防卫”方针。该方针的具体体现,就是“不行使集体自卫权”和“不向海外派兵”。作为日本的单独占领者,美国选择了在自己可控范围内让日本充当其马前卒的战略。曾深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东亚各国,则一直对日本军事力量的死灰复燃异常敏感,对有朝一日日本在亚洲重新用兵的可能性极端警惕。对于日本决策层而言,“专守防卫”方针起到了优先发展经济、维护对美关系、缓解邻国疑虑这三重作用。
虽然在“专守防卫”政策下日本实现了数十年的和平发展,但秉持“摆脱战后体制”、实现“正常国家化”想法的日本政要却大有人在。冷战期间,日本一直坚持“经济立国主义”的发展路线。冷战后期任首相的中曾根康弘在日本经济实力支撑下,高喊要进行“战后政治总决算”,确立日本作为“国际国家”的地位。冷战结束后,日本更加积极确定新的国家定位。“9·11”事件后,日本以“援美反恐”为名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谋求重新解释宪法,架空宪法对日本国家战争权的限制。安倍执政后,更是公开将“摆脱战后体制”作为其政治任务,并将其作为日本国家发展方向的新定位,希望彻底摆脱“经济立国主义”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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