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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传家宝遭工商局查扣后丢失 赔偿金额难界定

2015年04月20日07:12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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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德林为了讨回“传家宝”无数次往返于老家与吉林省。家属供图

    申德林为了讨回“传家宝”无数次往返于老家与吉林省。家属供图

  申德林称,中国钱币博物馆内展示的这枚纪念币与“传家宝”一模一样。

    申德林称,中国钱币博物馆内展示的这枚纪念币与“传家宝”一模一样。

  19年前,河南人申德林到吉林省洮南市出差,他随身携带银元、古币,想与当地收藏爱好者交流一下。当地工商局接到举报后,以投机倒把为由将申德林带回调查,并将银元、古币全部没收。

  申德林随后将工商局告上法院,最终获得胜诉,工商局须返还扣押的物品。然而,在退还被扣押物品时,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不知去向,工商局表示愿意赔偿,但这两枚被申德林称为价值不菲的纪念币到底该赔多少钱成了“无解的难题”。

  近日,洮南市法院再次向申德林送达《终止执行裁定书》,告知其将终止执行案件。

  案情

  原告要求提级执行此案

  申德林老人现年85岁,为河南省汝南县百货公司离休干部。如今,他的身体每况愈下,近半年更是经常卧床。

  今年3月初,吉林省洮南市法院执行局的两名法官来到河南省汝南县,向居住在这里的申德林送达《终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

  据申德林的儿子申和平介绍,老人当时很生气,这已经是第二次下发《终止执行裁定书》了。老人很不甘心,觉得自己打赢了官司,却讨不回祖传的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因为父亲的身体状况不允许,现年58岁的申和平决定放下手头的工作,替父亲跑一趟。

  今年4月9日上午,申和平先来到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提级执行申请书》,请求洮南市法院的上一级白城中院提级执行此案。随后,申和平又来到洮南市法院,递交了《异议申请书》,要求恢复执行。

  白城中院和洮南法院均告知申和平,本案执行的特定物已灭失。依照我国《民诉法》第25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件执行已终止。法官建议申德林对半元币进行价格评估,然后重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评估价在1000万以上,可以直接在白城中院立案,如果在1000万以下,就在洮南法院立案。”白城中院复议处处长周东新对申和平说。

  申德林为何如此“较真”,此案的来龙去脉还要从他1996年4月的一次出差经历说起。

  涉投机倒把“传家宝”被扣

  1996年4月14日,申德林前往吉林省洮南市出差。作为河南省收藏协会会员,申德林在临行前带上了包括祖传的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在内的不少银元、古币,打算在工作之余与当地收藏家协会的同行进行交流。

  申德林入住当地一家小旅店。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洮南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敲开旅店房门,称有人举报申德林存在投机倒把行为,并要求申德林配合调查。

  申德林在一份手写的材料中提到,自己被带到工商局后曾被“刑讯逼供”,随身携带的银元、古币等全部被没收。申德林当时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交易银元、古币,因而不能认定为投机倒把。

  申德林说,他曾向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明自己是和当地收藏协会会员进行交流,对方可以为他提供证明。此后,吉林省收藏家协会曾开证明称,申德林只是在参与鉴赏活动。

  洮南市工商局并没有认可申德林的话,也没有认可收藏家协会的证明。在缴纳1000元罚款后,申德林于当天离开工商局。申德林当时的月工资为200多元。

  在申德林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财物通知书》复印件上,记者看到,在扣押物品一栏,清晰列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及数量,其中包括“民国半元纪念币”两枚。落款日期是1996年4月15日。

  申德林称,经多方考证,那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价格不菲。“该币由于文献失载或者为样币,存世量极少,现在仅中国钱币博物馆保存一枚,为无价之宝。”申德林还说,曾有专家告诉他,有位日本人曾在南京以800万人民币的价格买走一枚。

文章关键词:工商局;赔偿责任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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