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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5条高速公路还贷到期仍收费 政府否认暴利说

2014年12月04日07:06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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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山东15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即将到期。这些公路是否能延期继续收费,仍在论证中。

  山东省交通厅否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暴利”说。政府还贷公路如何避免出现“永远还不完”,需要出台相关的法规解释。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山东交通部门宣布2015年底到期的15条(段)高速公路将继续收费。

  12月3日,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15条(段)即将达到收费期限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今后是否能延期继续收费,仍在论证中,目前尚无明确结论。

  计划推迟收费时限的省份并非只有山东一省。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的收费高速公路,即将迎来收费到期的高峰。按2000年已建成里程往后推,近两年内,收费到期的高速公路约1.6万公里。这些道路延期收费到底合不合理、违不违法,正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现实很纠结

  国家规定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山东还有13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不能按期偿还完贷款。

  到2015年底,山东省境内收费期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总数将达到15条。据山东省交通厅负责人12月3日透露,2015年年底前达到收费期限的15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中,能还清银行贷款的项目只有2个,其他13个项目均不能按期偿还完贷款。

  15年收费期限的设定,源自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东部地区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

  近年来屡屡引发争议的达到收费期限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基本上都是在《条例》施行之前就已经建成投运。按照《条例》,此类收费公路的规范,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

  2011年6月10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据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一些早期修建的四车道高速公路为缓解拥堵已扩建为八车道,为此增加的投资已经超过最初建设成本,同时还产生了新债务,如何合理地重新核定其收费期限,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否认暴利说

  目前山东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每公里年均收费约334万元,收回建设初期投资要18—24年,收费员平均月薪约2000元。

  有人认为,高速公路属于“暴利”、高福利行业,“还不清贷款”的说法不可信。对此,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张传亭做了特别说明。

  “山东境内所有高速公路,不论是政府还贷公路,还是经营性公路,都统一执行1998年确定的一个收费标准。以一型客车(即小型客车)为例,收费标准为每车每公里0.4元,这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1.1%。”张传亭表示,按当时的规定,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不设固定收费期限,所以才设定了较低的收费标准。

  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4994公里,其中政府还贷高速公路3153公里,经营性高速公路1841公里。按照《条例》规定,山东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均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管理,一线收费员工月平均收入约在2000元左右。

  “综合计算,目前山东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每公里年均收费334万元左右,仅收回建设初期投资需要18—24年。”张传亭说。

  山东省交通厅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累计建设投资1079.25亿元,银行贷款807.25亿元;累计收取车辆通行费714.18亿元,其中归还银行贷款本金218.12亿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248.35亿元。目前,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滚动累计银行贷款余额589.13亿元。

  据介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不仅用于还本付息,而且还需用于养护。山东省大中修、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税费等累计支出256.56亿元。

  今后怎么办

  收费公路管理急需出台相关的法规解释,为地方政府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据初步静态测算,到“十三五”末,山东省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资金约3700亿元。

  目前,山东省除将拟建高速公路项目尽量推向市场、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外,包括即将达到收费期限的15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多是由政府通过贷款或集资建设。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2013年5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继续明确了这一意见。

  但问题是,“统贷统还”造成一个结果,即贷款可能陷入“永远还不完”的境地。这与收费公路明确设置收费年限产生了矛盾。

  专家认为,解决这个矛盾,法律法规中应该设立调整机制,允许对收费期限作出适当调整,否则“统贷统还”就无法实施。同时,应对收费期限的调整设置一定原则,比如不能形成暴利、限制收费总量等。

  “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继续收费于法无据、难以服众,但不收费又与实际不符。”在采访中,一些政府部门负责人坦言,与10年前相比,全国的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及群众出行需求已有巨大变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应尽快进行修订。“在《条例》出台前,急需出台相关的法规解释,为地方政府的具体操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卞民德 潘俊强)

文章关键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收费还贷;收费年限;条例;暴利 责编:任治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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