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依法执政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课题,需要实现理论与制度创新,需要实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强调:“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总书记的这一妙语揭示了依法执政的本质内涵,即执政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获取和执掌国家政权,并巩固和维护其执政地位的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未来,“依法执政”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系统中如何发挥关键作用?多位学者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可靠保障。
执政党建设的重中之重: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党内民主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执政党而言,就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中央党校王长江教授认为,这三个问题,都和党内民主的状况密不可分。科学执政,意味着按照权力运行规律来行使权力,意味着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很显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唯一的执政党来说,来自党内的约束是不可或缺的,是任何其他约束所不能代替的。依法执政,针对的是过去长期存在的党大于法的情况。而之所以会出现党大于法的现象,归根结底是因为党内权力过度集中,缺乏民主。至于民主执政和党内民主的关系,更是一目了然。今天的改革不同以往,已经进入深水区。深水区改革最大的特点是,各种深层次的问题浮出水面,错综复杂地纠结在一起。并且这些深层次问题,最终都和一个更大的问题相联系,就是党的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毫无疑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好,在党的建设上都只要一个选项,那就是把执政党自身建设好。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可靠保障。只有让党规既符合党章又符合宪法法律,才能保证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中国是一个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既要按照党章、党规办事,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就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这次中央通过宣布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等方法,对党规进行一次集中而系统的清理,是一个执政党的党性要求、人民性要求,更是两者统一的要求。
中国践行法治的关键在哪里:
党和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实行两个基本规则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党必须和善于通过法律来治国理政,以确保国家政权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党和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与制度的执行,说到底还是要靠人来执行和推动。在人的推动中,领导干部的作用是无可替代。我们的法治建设,是建立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基础之上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推动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极大的积极作用。有了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仰,才能带动全社会的法治尊重和信仰。维护法治权威,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句大大的实话。这个大实话,须要建立和实行两个基本规则:至上规则和底线规则。其中,至上规则,就是要解决好依法执政的问题,解决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问题。党必须和善于通过法律来治国理政,以确保国家政权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所谓底线规则,就是指社会秩序的底线、个人行为的底线,任何人都不得违背这个底线规则。如果击穿这个底线,党、国家和社会就会出大问题。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中央党校教授高新民表示,从广义上讲,党的治理水平体现为对于国家和社会各种关系或秩序的调节水平。党依法执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调节,是现代治理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方式之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治体系的领导力量,党内政治生活状态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决定了党自身的制度化水平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在基础。因此,提升全党制度化水平,是提高党的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全面深化改革之际重温这句教诲,不仅包含着人们对“好制度”的向往,也意味着在良法之下“做个好人”的德性之治。正如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寄语: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这是法治作为制度文明闪耀出的人性之光。让我们寄望于这个秋天,期待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能唤起的制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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