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尤其是对微信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也被称为“微信十条”)。
作为发展普及最快的即时通信工具,微信已经深刻影响了我们这个时代。用一个公众用户的视野来看,微信既是一种方便快捷的通信工具,也有可能是一种可怕的传谣犯罪工具。
首先加强网络监管约束不法行为十分必要。无论是公众用户,还是个人用户,互联网上每个人其实都有私心的,这种私心一般不轻易展现,只有在长期没有约束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代表个人私欲的阴暗的东西就会展现出来。而当这种阴暗的东西乘上高速快捷的即时通信快车,其会以惊人的速度让阴暗的东西传递出去,轻则损害社会秩序,重则危害国家安全。比如利用即时通信平台发布黄赌毒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国家安全违法行为的频频出现,其实就是网络无监管状态下人类私欲不断放大的体现。
其次虚拟账号随意转发时政类新闻很危险。可能一般人感觉不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笔者在此举一个例子,比如凤凰网说习近平坐出租的新闻,这个新闻很多公共媒体根本就没有核实,就随意转发,结果导致谣言四起。还有就是兰州日报发表的“西安将成为中国第五个直辖市”的虚假新闻。也是被大量媒体转发,以至于影响当日股市和社会投资。而这些仅仅是一般性的新闻,如果有恐怖分子或者国外反华势力也借助这个平台来散布恐怖虚假信息,那么或许将会把整个国家带入恐怖和灾难之中。“微信十条”的出台,其实是国家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完善的集中表现。
第三是“微信十条”让保障个人隐私成现实。一些网民说“微信十条”出台损害个人隐私,笔者认为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没有“微信十条”你的隐私就很安全吗,就不会被泄露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你只要使用了即时通信工具,从技术角度讲,你就没有什么隐私可言,经营方可通过简单判断获取每一个人隐私从而移作他用。而“微信十条”的出台,明确提出即时通信经营方必须确保网民个人隐私安全,这无疑是以立法形式保障网民合法权益。
作为一个铁杆微信用户,笔者还是不得不说一些大实话,公共用户也是媒体,个人用户也是社会合法公民,既然是媒体和公民,就享有自由和权利,也应当有责任和义务,而这个责任就是,遵守社会道德,职业法则,国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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