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被“盗刷”83万客户起诉银行 银行称系客户责任

2014-03-05 07:44 来源:新京报

  盗刷银行卡类案件示意图

  盗刷银行卡类案件示意图

  卡就在身边,却无故被刷掉了几十万,到底是持卡人没有保护好卡号密码,还是银行没有尽到保护客户财产的责任?在对多起类似案件调研后,北京市二中院发现因举证银行存在过错或漏洞较难,损失多由持卡人承担,因此,建议在立法设计中加重银行责任。

  新京报讯 人还在回京的飞机上,而携带在身边的储蓄卡被在澳门一家珠宝店消费了83万余元。王先生认为办卡银行纵容伪卡消费,向银行索赔这“被偷走的钱”。该案昨天下午在朝阳法院开庭,被告银行认为王先生卡在澳门系用密码消费,相关信息丢失的责任在持卡人,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疑因多次不成功刷卡泄露信息

  王先生代理律师谢清海说,王先生于2009年在被告银行办理储蓄卡。事发期间,办理的这张储蓄卡里存款达160余万元。2012年4月2日晚,王先生乘飞机从香港回北京,刚落地开机便接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称他的卡分两笔交易了83万余元。

  “他立即找卡,发现卡还在身上,赶紧打银行客服电话了解,发现卡在澳门的大富珠宝公司被盗刷,赶紧挂失、报案。”谢清海说,王先生之前曾在旺角一POS机上多次刷卡,但交易均未成功,怀疑因此遭盗走卡片信息,被人克隆复制,在异地刷卡消费。

  目前,港澳警方仍在调查此案。王先生认为,本案银行卡由被告发行,被告有义务对储户资金安全保障,并有效识别伪卡,保障用卡安全,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3万余元及贷款利息等损失。

  银行称用密码交易应是本人消费

  被告银行的两名代理人出庭应诉。其代理人答辩认为,王先生卡上的两次41万元交易系凭密码交易,根据和银行签订的开户申请书,视为原告本人交易行为。其次,被告为原告办发的借记卡,从生产到入网符合行业安全标准。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原告正常刷卡消费,由于案件尚未侦破,原告是否遭遇盗刷存在诸多疑点,“我们结合疑点不去揣测客户有怎样的恶意,这些疑点没有排除情况下,不能认为是伪卡交易。”

  双方质证、辩论焦点围绕王先生是否有过错、案件疑点展开。该案未当庭宣判,双方表示愿意调解。庭后,王先生说银行卡太容易被复制,使自己面临很大损失。

  

责编:王芳菲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