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适应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工商总局在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3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告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f@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适应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工商总局在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认真研究修改,以治理虚假广告为中心,从扩大法律调整范围,补充、完善广告准则和广告活动规范,提高法律责任的幅度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对现行广告法作出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6章7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广告定义,扩大调整范围
关于广告定义。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告法中的“广告”为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非商业广告的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广告发布媒介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广告参与者。考虑到实践中自然人作为广告主推销产品或服务,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和通过自媒体等发布广告的情况已比较普遍,将自然人纳入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范围。同时,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对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二、补充、完善广告准则
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告业发展情况和监管实际,对广告的一般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作了补充、完善,并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定。在具体广告准则方面:
一是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重点修改,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说明书、注册证明文件相符合,并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处方药广告、非处方药广告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根据实践中医疗广告数量众多、违规情况较为普遍的情况,增加规定医疗广告的广告准则,要求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符合,并明确医疗广告发布前应当经过广告审查。
三是从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针对涉农广告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增加专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和种养殖广告准则。
四是根据我国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参照原卫生部、工商总局、烟草局等部门2012年12月联合发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作出进一步限制,并规定在禁止发布的媒介、场所外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同时,增加专条规定烟草、酒类广告的禁止性规范。
五是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反馈的意见,增加专条规范教育、培训广告,招商、投资咨询、金融理财产品广告和房地产广告。
六是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明确规定除国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禁止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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