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判决时间,同一文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 陶拴科 摄
中新网乌鲁木齐1月21日电 同一案件,同一判决时间,同一文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迥异,原告认为这是一份被嘲弄制造“鸳鸯判决结果”。而法院则认为,前者是草稿,是装订时出现不慎,后面的判决才是最终判决结果。
两份判决书分别为“A判决书和B判决书”前几页内容几乎一致,但最后一页,特别是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两份判决书相隔3年多,都盖有人民法院的院印。
2000年原告赵金祥与新疆正太实业有限公司(后改名振泰汽车配件公司)签订了5年承包合同,承包运营期间,赵金祥先后以借款形式给振泰公司注入资金179万余元。合同履行至2003年,原振泰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赵金祥因多次索要这笔欠款,而振泰公司以各种理由不还,此后赵金祥以振泰公司欠其本息共计180多万元为由,将振泰公司告上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院指定达坂城区法院审理此案。
2006年赵金祥因欠款纠纷与振泰公司通过法律解决两者之间矛盾,直到2009年他收到达坂城人民法院一份长达18页的详细判决书,结果是驳回原告赵金祥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振泰公司的反诉请求。因不服审判结果赵金祥提出申诉,在申诉审查期间,其律师调阅卷宗时却意外发现了三年前另外一份“胜诉”判决书。
2014年1月下旬,赵金祥手拿两份判决书(其中2006年6月的是一份复印件)给记者解释:“从2005年到现在这场官司已经是第8个年头了,以前我都没心思打了,可是想来想去还是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个问题。”
“发现这份判决书是在2013年5月下旬,是律师在调原始卷宗时无意间发现的,时间为2006年6月19日的盖有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院章的‘胜诉判决书’,着实吓了一跳,怎么还有一份胜诉判决书,这太蹊跷了!”赵金祥说。
2006年这份判决书上却是写着,被告振泰公司应该付给原告赵金祥1593860.71元,应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月21日乌鲁木齐达坂城区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于志军对于出现前后两种“判决书”回应称:一份最终判决书的形成往往伴随一稿,二稿或讨论稿等多个文稿。这份胜诉“判决书”从性质上讲只是一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文稿,而且最终判决结果与当初文稿结果相反也属正常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文书只有向当事人正式送达后才产生法律效力(2006年6月19日的文稿仅此一份,也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因而2009年8月送达的判决书才是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
于志军还解释:“当时案件较多,书记员归档时不慎将2006年的草稿当成判决书正本盖章后装订入卷,这是工作失误造成的,对此我们认真总结工作教训,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困惑和疑虑。为此我院设立了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于归档案件进行仔细审核和检查,避免出现类似错误。”关于是否存在有意未把那份胜诉“判决书”送达的可能时,于志军回答:“虽然存在工作失误,但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败诉一方存在疑问、不满或心里想不通,可以理解。但法院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判决结果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结果为准,判决书也只有向当事人正式送达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对此事赵金祥很迷茫,他认为这件事是因为资产负债表造成的两种不同结果,自己投入的成本为什么收不回来,为此记者多次寻访此案中的被告振泰公司法人王某未果,因此无从听取另一方的说法。(记者 陶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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