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昆明12月 24日电记者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范天贵、施伟涉嫌强奸、故意伤害案经依法审理后予以改判,于2013年12月24日下午3点在会泽县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天贵有期徒刑6年;宣告施伟无罪。同时判令范天贵赔偿受害人甘某某经济损失4.5万元。
根据曲靖市检察院的指控:2005年10月1日,范天贵和施伟将甘某某挟持至山上欲强奸,因甘某某反抗,两人便将其按倒在地持刀威胁并用石头打击其头部,两人先后强奸了甘某某并致其重伤后逃离现场。2006年9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范天贵、施伟因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8年。范天贵、施伟不服上诉,2006年12月,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这起被云南省高院二审认为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案件,在施伟代理人、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邱云看来却存在明显漏洞。他发现,整个案件是以施伟事后的供述来倒推证据的:如事发当天报案理由是甘某某失踪,但警方却在找到甘某某的一个小时前就将案件立为强奸案;范天贵首先供述一人作案,直到8天后的10月9日才首次供认施伟跟自己一起作案,而在5天前的犯罪现场指认笔录中就已经指认了当时施伟在现场等,“还没找到人就知道她被强奸了?明显不符合逻辑”。此外,受害人甘某某的前四次供述只涉及范天贵一人;范天贵与施伟有矛盾众所周知,怎么可能一起强奸伤人……
但施伟最终却在口供中承认自己参与了犯罪—从他的几份申诉书中也许可以找到原因:“连续几天几夜不给吃、喝,不能睡觉”;“直到按他们的要求承认所有的东西并制成口供”。更蹊跷的是,原本有10多个证人证明施伟当天不在现场,但后来却一起改口。多年后该案再审时,有证人当庭讲述:是警察找到自己称 “施伟自己都认了,你们不要再包庇他”,自己害怕了,后来才改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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