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开庭之前,面对法院调解的15万元民事赔偿,云南省大关县一官员强奸四岁幼女案受害女孩的家长最终选择了接受。若拒绝接受,法院再审判决中他们也许依然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8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女孩小浴(化名)在家附近的街边玩耍时,被郭玉驰掳至家中实施了强奸,郭玉驰系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郭玉驰家最终愿赔15万元
在一审中,小浴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驰承担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5万余元。
但他们的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分析,除了医院检查的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的主体都是小浴的父母和亲友,很难获得法院支持。而精神损失索赔法律一般不会支持,“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并不在其中。”
果然,9月24日,一审法院一审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案件刑期的判决被检察机关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起抗诉,10月17日,案件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被昭通市中级法院发回大关县法院重审。
据小浴的母亲刘女士介绍,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之后,法院开始对赔偿的金额进行非诉讼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15万元。
法院择期再审案件刑事部分
“在刑事案件中,要获得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有三个途径:私下赔偿、法院调解、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通常是采用前两种途径,通过被告人积极赔偿进而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作为悔罪表现,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
刘女士认为,家里经济现在就已经支撑不下去了,更别说孩子以后治疗的事情了。
陈维镖认为,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是难以跨越的“门槛”,如果他们不接受这份调解的赔偿,再审中法庭仍有充足依据不支持赔偿诉求,极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最终,10月25日下午,双方达成了民事和解。大关县法院将择期开庭再审案件的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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