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原副总编涉杀妻受审 曾先被判死缓后判无罪

2013-10-30 07:42 来源:新京报

常林锋在法院外展示双手,他称被烫伤的手因刑讯逼供且未得到及时救治

  29日,《中国电子报》原副总编辑涉嫌杀妻案在市高院二审开庭,常林锋在法院外展示双手,他称被烫伤的手因刑讯逼供且未得到及时救治,导致严重畸形。

  新京报讯 昨日,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中国电子报》原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故意杀人及放火案。常林锋被指控在2007年杀妻并纵火焚尸,一审曾被判处死缓,今年3月,市一中院重审后判决常林锋无罪,后检方不服判决,提起抗诉,并在昨日的二审中提交了3份新证据。

  庭审再述案发经过

  昨日9时,重审获无罪判决暂获自由的常林锋一身便装,在弟弟、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传达室,等候进入法庭。过去七个月,他因当年在火灾中被烫伤致双手严重变形,一直在接受治疗,目前左手已基本恢复手形。而其右手仍属严重畸形,多处手指关节呈反向翻转。

  庭审一开始,常林锋再次陈述了案发当天经过。其称,当晚夫妻二人分别在南北屋睡下,之后听到有人喊“着火了”,打开房门时楼道里全是浓烟。他随后叫醒妻子准备冲下楼,结果被热浪逼回房间。

  看到家里浓烟越来越多,二人决定往楼上跑,“我听着她应该在我身后。”常林锋说,等他敲开五楼一邻居家并爬到楼外平台躲避后,才发现妻子没跟上。

  在案证据显示,常林锋被消防救下后,在医院曾借手机给多人打过电话,唯独没有妻子。对此,他称逃出来时夫妻俩都没带手机,家里又过火了,知道联系不上妻子。

  检方提交三份新证据

  昨日庭审,检方提交了三份新证据,分别是一份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鉴定,用以证明“不能排除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一份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用以证明有故意放火嫌疑;一份公安机关对常林锋原来在积水潭医院的主治医师的讯问笔录,用以证明常林锋手畸形的原因。

  同时,检方还有三名专家证人出庭接受了询问,辩方有一位法医出庭。

  检方认为,综合新证和原有证据,说明马某系被人掐死后放火焚烧,因此常林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两项罪名,建议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罚。

  辩方认为,常林锋之前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情形下取得,本案死因尚且存疑。

  昨日下午3时许,庭审结束,未做出判决。

  常林锋临被带出法庭前表示,自己没有作案,却蒙受了六年的不白之冤,希望能得到公正判决。

  1、死者死因为何?

  【检方】

  不排除扼压致窒息死亡

  昨日检方申请了两位法医,专门从上海赶来出庭。他们表示,通过审查马某尸体的舌骨照片,发现舌骨骨折断端不齐,且有出血现象,具有生前骨折特征,符合颈部遭受钝性外力所致,从而肯定其舌骨骨折为外力造成。

  两名法医表示,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故给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排除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检方称,使用“不能排除”这一表达方式,已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辩方】

  仅凭照片无法判定死因

  常林锋辩护人赵运恒称,“不能排除”仍是不确定结论,马某是否还有其他死因,比如恰好被硬物碰到,同时马某的母亲生前患有心脏病、父亲患有脑溢血,马某本人还晕血,因此也存在在火场猝死的可能。

  辩方申请的一位法医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他表示检方提供的新鉴定报告,依据仅仅是22张照片,无生理切片,此前的尸检也未进行相关检验,因此无法确定死者是否存在因病猝死的可能。同时外部扼压也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因素,不能排除生理性分离的可能性。

责编:程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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