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遗产税已引起公众高度关注。近日,几大门户网站开辟了专题进行“你同意征收遗产税吗”的讨论。
事实上,目前已有百余个国家征收遗产税。而早在2004年9月,中国财政部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该条例在2010年又进行了修订。大意为: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予财产;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免纳遗产税。
笔者认为,征收遗产税有一定的必要性。它有利于利益的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实现;是完善税制,防止偷逃税收,弥补税制不足的需要。一方面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鼓励纳税人积极为社会多作贡献;另一方面向纳税人征收遗产税,可以防止遗产在死者生前发生转移逃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税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的关键是,遗产税应何日征收?起征点和税率是多少?
其一,应在多数公众认可的前提和基础上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直接牵涉公民个人利益,既涉及经济,也涉及政治,非常敏感,如何征收直接关乎人心所向和社会稳定。因此,开征前,征收方案应设计好制度措施,确保将此税用于民生,且务必得到多数公众、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基本认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消解分歧、凝聚共识。同时,要以有效措施堵住富豪向国外转移资产。否则,宁可暂不推出遗产税。
其二,应根据地区差异弹性规划。
目前,我国尚未实行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税务机关只掌握公民的工资收入状况,而很难准确掌握公民的其它财产状况,对遗产税的开征产生很大阻力。同时,遗产税的起征点及税率高低等核心要素,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差异化摸清底细,弹性规划,具备可行性,并避免重复征收。
其三,起征点和税率是关键。
遗产税虽已被很多国家所采用。但争议也始终伴随着这一税种的前世今生,近年来更是有加拿大等国家相继停征遗产税。我国的香港地区,也于2006年取消遗产税。原因之一,正是当时的遗产税很大部分征到了中产阶级以下者的头上,背离了“劫富济贫”的初衷。此外,减税也是国家或地区吸引资金或人才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遗产税的起征点和税率是关键。起征点显然不应该偏低,中等及以下家庭的遗产赠与不应在课税之列,放在富豪的下延比较合适。当然,富豪财产标准应予量化。税率不宜过高,否则容易“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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