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程序】
●了解情况 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了解被巡视点党组织领导班子等情况。
●制定方案 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书面通知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
●进驻通报 巡视组进驻后,应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巡视目的和任务。
●公布电话 被巡视地区应通过当地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
●问题上报 巡视期间,发现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应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汇报 巡视结束,应写巡视报告,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提出处理建议。
●情况通报 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反馈巡视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被巡视点应报送整改方案。
【监督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2.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4.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5.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6.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工作方式】
1.听取专题汇报
2.列席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3.受理来信、来电、来访等
4.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5.与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
7.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8.走访调研
注: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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