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副科长受贿两百多万后自首
一名参与多项工程的招标工作的副科长,利用职务进行索贿、受贿共计20 0余万元。昨日上午,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副科长黄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在斗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某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过,他多次表示,自己属于投案自首,且受贿所得大部分用于父母治病,家庭情况特殊,希望能从轻处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自称大多是借款而非受贿
起诉书指出,从2010年到2012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多宗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事先将工程招投标信息透露给他人(多另案处理)等方式,帮助他人承接到以上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项目。他人为了感谢黄某给予的帮助,先后利用职务进行索贿、受贿共计200余万元。
黄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斗门区人民检察院逮捕。2013年6月21日,黄某涉嫌受贿罪被移送至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昨日庭审现场,黄某当庭表示认罪,称自己“非常后悔”,“被利益冲昏了头脑”。不过,对于检方指控的部分情节,其表示并不认可,一是收取其中的180万元“好处费”,其表示属于借款,曾明确表示会予以“归还”。另外,在收受的红旗村整治工程建设30万元款项中,自己已经归还了5万元。在红旗村市政道路改造工程设计项目中,索要的3万元也属于“借款”。在大部分工程中,自己也并未主动“索贿”,而是对方主动贿赂。
部分受贿款给其弟开公司
昨日,横琴新区廉政办公室也组织了横琴新区廉政办部分工作人员及被告人所在部门部分工作人员观摩开庭,斗门区检察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旁听。
检方表示,被告人黄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珠海市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副科长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款验收结算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5.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不过,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黄某多次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除了自首情节之外,他表示,自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法庭表示将对此进行核实。
而他所收受的200余万元贿赂款中,黄某表示,自己的父母在几年前均被诊断出癌症,自己所得款项大部分都给父母治病了,目前父母已经去世,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希望法庭也能予以考虑。
检方表示,在黄某收受的贿赂款中,还有一部分被他拿去给弟弟公司发展和个人花费。目前,检方共追回黄某投案时随身携带的3万元,其余款项已被使用。
涉案项目
●横琴新区红旗村整治工程建设(包括红旗村相思瀑布景点改造工程、横琴新区码头广场景观工程和横琴新区码头停车场工程),收“好处费”30万元;
●横琴小猪山海堤历史遗留工程、横琴水文站码头蟹尾角土石方回填等多项工程,收“好处费”180万元;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门户网站和办公系统建设项目,收贿赂款10万元;
●红旗村市政道路改造工程设计项目,收贿赂款5万元;
●横琴新区银河街安置房工程的监理项目,收“好处费”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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