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原副省长受贿案追踪:1名官员涉买官仍在岗

2013-09-03 07:11 来源:新京报

  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

  检方指控,田学仁在1995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为10人在企业经营、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和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上述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1919余万元。

  昨日,记者通过查阅公开报道、相关网站公开信息及电话等发现,上述10个人已淡出公众视线,有的仍因此案接受调查,有的已调离原单位,有的还被牵扯到其他刑事案件中。

  一行贿药商接受调查

  司法文书显示,“田学仁案”中,检方对其具体涉案事实提出了十项指控。其中,有5项涉及五家大型企业董事长,他们分别因为企业经营、申报项目、子女入学等获得了田学仁的帮助并给予其好处费。

  其中,检方指控,田学仁在2001年7月至2011年春节,曾接受时任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征请托,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取银行贷款以及承揽吉林银行资产评估业务等事宜提供了帮助。田学仁先后17次共收受常征给予的人民币205万元、美元1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53.9801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5月,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天顺药业,现任董事长姓孙。

  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因牵涉田学仁案,2008年常征就已离开天河药业,目前还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常征的离开,引发原天河药业资金链断裂,延边当地政府进行新一轮的招商引资后才有后来的天顺药业。目前,天顺药业与常征没有任何关系。

  副市长买官出任副书记

  据起诉书提供的信息显示,田学仁还涉嫌为5人职务提拔提供帮助,使5人分别被提拔为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政委、中共和龙市委常委、副书记、延边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及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等职务。为此,田学仁收受这些人员的钱款近150万元。

  检方指控,田学仁在2002年春节后至2005年10月,接受时任延边州和龙市副市长姜佐山的请托,为其先后提拔为中共和龙市委常委、副书记、延边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等事宜提供了帮助。为此,田学仁先后四次收受姜佐山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8万元。

  2009年6月10日,延边州委组织部公布的《拟任县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通告》显示,拟调任姜佐山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据公开资料查询,姜佐山最后一次出现在新闻中是2010年3月30日上午,其以人社局党组书记的身份主持了全州就业工作会议。

  延边州人社局办公室一负责人表示,2010年7月份,姜佐山因接受上级纪检部门调查,已调离人社局书记位置。

  在检方指控中,田学仁还在1998年3月至2002年春节前,5次收受时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长岳忠田钱款折合人民币11万余元,为岳忠田提拔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提供帮助。

  据当地公检法系统知情人士介绍,目前,岳忠田仍在该系统工作。

  田学仁案开庭时间未定

  据了解,田学仁因涉嫌受贿于2012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已一年有余。

  由于该案系最高检指定北京检方办案,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田学仁提出公诉。

  目前,一中院已完成立案审查,并决定受理此案,但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追访1

  实践中行贿人少被判实刑

  2012年年底,“两高”公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刑法还规定了行贿罪两种特别情形,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实践中,由于大量职务犯罪案都依赖行贿人主动去“咬”被行贿人,再根据其交代的线索继续查找相关钱款往来的书证、物证。因此,虽然我国法律框架内并不在“辩诉交易”,但行贿人往往希望通过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来争取认罪态度好,进而获得从轻处罚,实践中大量此类案例都以行贿人被适用缓刑告终。

  追访2

  关键“行贿人”匿名为防打草惊蛇

  田学仁案中,时任吉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某曾分7次给田学仁美元178万元,折合人民币1217.0862万元。但检方未公布郭某某的姓名及所在单位,成为田学仁案中十项指控的惟一“特例”。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表示,上述送钱人员还没有经过审判,尚不是罪犯,其在田学仁案中是以证人身份提供口供等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因此,在未定案前,原则上应该对证人身份予以保护。其次,在高官职务犯罪类案件中,虽然高官本人已经落马,但传统地认为,“高官本人”在当地的亲信、家属仍然具有一定的活动能力,而职务犯罪往往都是很隐蔽的、一对一送钱。因此,对关键证人进行隐匿处理,也有利于帮其排除顾虑。

  洪道德强调,最关键的是,很多职务犯罪案件中,行贿人往往不是给一个官员送钱,如果过早将关键“行贿人”身份暴露,很有可能会打草惊蛇,令其他官员有机会消灭证据。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媛 杨锋 卢美慧

  田学仁案中的“行贿人”

  起诉书: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某药业公司董事长郭某某请托,先后收受郭某某给予钱款折合人民币1217.0862万元。

  【查证】

  检方未公布郭某某具体信息,无法核实。

  起诉书: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征请托,收受常征给予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53.9801万元。

  【查证】

  当事公司已更名为吉林天顺药业,办公室人员表示,2008年,常征因牵涉田学仁案已离开公司,目前还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其已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起诉书:田学仁接受吉林省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春的请托,收受刘连春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1万元。

  【查证】

  无公开信息,无法联系。

  起诉书:田学仁接受吉林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丛连彪请托,共收受丛钱款折合人民币36.1678万元。

  【查证】

  公司办公室人员表示,目前,公司董事长仍为丛连彪,其本人身在国外。

  起诉书:田学仁接受时任延边德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德全请托,收受刘德全给予钱款折合人民币33.1072万元。

  【查证】

  未核实到。

  起诉书:田学仁接受时任延边州和龙市副市长姜佐山请托,为其提拔提供帮助,共收受姜佐山给予人民币共计28万元。

  【查证】

  吉林延边州人社局办公室一负责人表示,姜佐山于2010年7月份因接受上级纪检部门调查,已调离人社局书记位置。

  起诉书:田学仁接受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徐为民请托,为其先后提拔为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经侦支队支队长等事宜提供了帮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徐为民提拔为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政委提供了帮助。为此,先后5次共收受徐为民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1.4605万元。

  【查证】

  长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拒绝透露徐为民的情况。但根据媒体报道,徐为民本人曾在2010年牵涉当地一起涉黑案件。

  起诉书: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银行某分行行长姚兴旺请托,为其提拔为吉林银行行长助理提供帮助,收受姚兴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

  【查证】

  吉林银行网站消息,目前,姚兴旺仍为该行行长助理。

  该行网站消息,姚兴旺,1968年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市城市信用联社营业部信贷科长等,现任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吉林市第十六届政协委员,吉林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起诉书:田学仁为时任中共延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申万虎先后提拔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等事宜提供帮助,共收受申万虎给予钱款折合人民币18.2768万元。

  【查证】

  2012年11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申万虎辞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起诉书: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长岳忠田请托,为其提拔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提供帮助,共收受岳忠田给予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2789万元。

  【查证】

  当地公检法系统知情人士介绍,岳忠田仍在该系统工作。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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