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香大厦楼下能看见“空中园林”的亭檐一角.
前日,从三香大厦另一单元楼顶俯拍“空中园林”。 记者 周晓雄/摄
居民称业主是官员,曾举报6年不了了之;城管称开发商曾反馈“处理完毕”
据新华社电 近日,有网民在论坛发帖称,苏州市区某大厦楼顶有一处疑似违章的园林式建筑,影响楼内业主正常生活,但市民6年来举报多次无果,堪称“苏州最牛违建”。记者15日发现,约150平方米的“空中园林”至今岿然不动。该市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并表示尽快公布结果。
又讯 昨晚8时32分,苏州市容市政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三香大厦业主表示将尽快拆除违章建筑——近日,有网友和媒体反映我市三香大厦楼顶有违章建筑。市市容市政等有关部门8月14日起已开展联合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协调处理中。经多方查证和联系,8月16日下午已联系上正在外地出差的违章建筑业主陆某。陆某表示将尽快返回苏州,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现场
150平米“私家园林”亭廊俱全
记者赴实地探访发现,位于苏州市区三香路三香大厦楼顶的“空中园林”占地约150平方米,在大厦18层楼顶天台,主体是木结构的两座凉亭和两道回廊,凉亭的顶部由琉璃瓦和玻璃构成,四周装有竹帘遮光。因竹帘遮挡,内部构造无法看到。在凉亭间的空地处还栽种了一些盆景。整体建筑飞檐翘角,粉墙黛瓦,具苏州园林神韵。
据一些大厦住户反映,过去他们常到楼顶去吹风,晴朗天气还晒被子晾衣服;自2007年楼顶被建成私人“空中花园”后,他们再也没上去过。“我们在2007年就投诉过,城管执法来了,但还是没有解决和拆除,以后几次投诉也是不了了之。”一位业主说。
与三香大厦一墙之隔的三香花园小区一位居民告诉记者,“空中花园”的业主“是个当官的,权力很大”。物业管理人员也曾对媒体欲言又止。据新华社
追访
城管局 两次调查取证吃闭门羹
记者采访了解到,14日,姑苏区城管局胥江中队工作人员在接到市民投诉后曾来此执法,“但由于投诉者和房主双方均不在家,无法调查取证”。随后,执法队员要求物业在业主回家后及时通知执法队,以方便调查取证。但据其称,楼顶业主家里始终无人。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15日晚答复称:原苏州市城管执法局执法队员在2007年接到三香大厦住户反映楼顶有搭建情况后,到现场要求开发商和物业进行处置,开发商表示配合,过后反馈说已处理完毕,之后城管部门未再接到市民投诉。
此次网民再度反映这一情况后,14日晚和15日上午,城管执法人员两次到现场取证,但业主均不在家。下一步,执法人员将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一步调取相关房屋信息,如确系违章,将依法予以查处。
一位始终关注事态进展的小区居民欷嘘不已:“暴力拆迁时怎么没见有关部门百般核实、千般取证;如今拆除显而易见的违章建筑,却千难万难!”据新华社
规划局 基本可判定是违建
15日下午,苏州市规划局规划审批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三香大厦的顶楼平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房屋在交付后,如平台上要搭建新的建筑,必须由业主委员会向当地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才可实施。
“如果只是一个业主要搭建,显然他连申请的资格都没有,通过审批就无从谈起了。”该负责人说,从目前情况,基本可判定,上述建筑没有通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属于违章搭建。
苏州市规划监察支队的一位负责人表示,三香大厦顶楼的“园林”,基本可判定是违章搭建:“要在居民楼的顶层造景观,基本是通不过审批的。”据《现代快报》
【三问“空中园林”】
尽管有关部门对群众投诉未能及时处置的解释有一定合理性,但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居民和专家却并不认同,他们认为至少有三大疑问亟待厘清。
问题1 相关部门和群众谁在说谎?
记者实地采访的多位小区住户均表示,2007年至今,他们多次就大厦楼顶违建一事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投诉,并通过网络发帖反映。然而,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却表示:“自2007年接到三香大厦住户反映楼顶有搭建情况,且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后,“城管部门未再接到市民投诉。”
问题2 开发商反馈“处理完毕”即了事?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表示,2007年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曾到现场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处置。“开发商表示配合,过后反馈说已处理完毕”。对此,苏州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社会研究专家认为,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发挥,不能随意转移到开发商或市场化物业管理机构上,“仅凭开发商一句 处理完毕 的反馈就盲目应付,甚至不能亲自到现场勘查一下,显然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
问题3 业主身份何以如此难查?
“空中花园”业主身份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以“家中无人”、“联系不上”等理由始终没有披露相关情况。一位小区居民对此表示费解,“上有房产交易中心可以查询房屋产权和业主的具体信息,下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也有业主登记表,难以想象,时至今日,违建主人依然身世成谜”。
一些律师也认为,住宅楼的天台属建筑物的公共部位,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个别业主在天台上私自搭建“花园”,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可以行使权力依法获得业主信息,不存在操作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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