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通过"城规法" 市政规划侵害私权须照实赔偿

2013-08-13 07:18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涉及拆迁、征地时,须基于重大公共利益,且无任何其他不侵害私人产权的方式可替代;政府须私下磋商购买私人产权,谈不成方能征收;一旦个人上诉,所涉的赔偿等权利就需听从独立的司法……澳门立法会昨日通过了“城规法”。虽比草案更严格限制行政征收权,但议员仍书面记录了对这一权力的担忧。

  草拟规划时须听“钉子户”意见

  据澳府在年初提供的草案,拆迁、征地须基于公共利益,在草拟规划时就须征求所涉及私人产权者的意见,并编制报告书给相对独立的咨询机构。个人有权上诉,向廉署、检方投诉。而“城管”(澳门的土地工务运输局综合了内地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局的部分职能)违反该法可被罚2.5万至200万元(澳门元,下同)。

  但议员们认为这还不够。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在半年多的讨论里,专门邀请规划官员参与会议,向其阐述了必须考虑《基本法》在保护私有财产基本权利方面所确立的宪制性制度。

  征收须是无退路的唯一方式

  常委会提出了三个标准。1.须说明重大公共利益的理由,该规划无其他不侵犯私人财产权的方法可替代;2.先以私人磋商的方式量价购买,磋商不成再考虑征收;3.赔偿必须相当于实际价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延迟支付。

  常委会特别强调,必须确定征收是实行规划的唯一方式时才能进行,并且必须有合理理由剥夺私人的物权。为了实施该项重要的公共规划,没有其他不拆迁等侵犯私人财产权的方式。例如可以征收私人地块用作修路、广场、公园或其他公共地方等。通俗地说,征收已经是实施公认的城市规划时,没有任何退路的唯一方式。

  这些条款都被补充进法案,并在昨天获得通过。即便如此,议员们还在法案的意见书里写下自己对这种行政权力的担忧。

  赔偿是为挽回合法性与公义

  澳门政府的行政权有很大的自由度,源于编制和修改规划时制定技术范畴的自由。例如,政府核准了新的城规,之前所涉地块取得的建筑准照就会失效。

  常委会认为这对私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言,显然是一种非常的入侵性介入。常委会书面强调这一立法精神:每当城规介入到私人领域,并且削弱了私人权利、利益时,受损的私人必须就其损害获得合理的赔偿。“这是为了挽回合法性与公义———法治国家的结构性原则,也是一项宪制性的要求。”

  按昨日通过的法案,赔偿须经过一个含有独立专家的评估委员会,赔偿金额由利害关系人与委员会协商。亦删除了日后可能出现争议的赔偿条文。

  但仍有议员不满。议员何润生质疑缘何委员会内独立专家评估只作参考?何担心委员会最终成为“政府滥赔的橡皮图章”。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称则解释说,若赔偿不涉及保密或法律,会考虑将资料向公众披露。(记者 蒋生)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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