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1日电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5·31”火灾事故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审核批准,同意黑龙江省及其大庆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及其大连市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近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跟踪督办的社会影响大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5·31”火灾事故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审核批准,同意黑龙江省及其大庆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及其大连市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这两起事故是责任事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9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33名责任人分别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2013年5月31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发生火灾,造成80个粮囤、揽堆过火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307.9万元。
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粮库作业过程中,皮带式输送机在振动状态下电源导线与配电箱箱体孔洞边缘产生摩擦,导致电源导线绝缘皮破损漏电并打火,引燃可燃物苇栅和麻袋,并蔓延至其他79个粮囤、揽堆货位的苇栅苫盖物。管理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规违章安装敷设设备设施及电缆(线),重要防火区域电缆电线未进行穿管保护、用电设备没有漏电保护设施;在恶劣天气下违规违章指挥和进行运粮、攒堆作业;安全投入严重欠账,新建临时储位没有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储位之间没有采取物理隔离,仅有的一台消防车还处于无水无油状态,达不到消防工作基本要求;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管理不力,未对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对林甸直属库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监督检查不力、管理严重缺失。中储粮对其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林甸直属库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失察。林甸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和监督检查不得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企业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纪规定,对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主任、法定代表人郜彦平和副主任于国春、罗洪权等6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中储粮仓储管理部部长庞映彪降级处分;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杨宝兴,副总经理刘杰和仓储管理处处长麻志伟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林甸消防大队长于立忠记过处分;林甸县副县长李洪杰记过处分。责成中储粮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013年6月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股份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近3年来该公司连续发生多起同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大连林沅建筑工程公司(以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大连项目部工程七队名义)作业人员在三苯罐区一储罐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管理原因是:大连石化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员擅自涂改动火作业票证,现场动火监护不力。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大连项目部对工程承包商管理不力,非法转包、以包代管,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松懈,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过期失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及其中石油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分公司没有认真吸取以往的事故教训,对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不得力。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大连石化的日常安全监管不认真、不严格。
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纪规定,对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大连项目部经理贾立志和林沅公司总经理杨福顺等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党组成员沈殿成记过处分;中石油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总经理徐福贵记大过处分,副总经理沈钢降级处分;大连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冷胜军和副总经理焦玉瑞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总经理郝春生和安全总监周子玉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连石化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林吉宏记大过处分;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安环部部长徐立泉记大过处分;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宋砚敏警告处分;大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副处长于方记过处分。
责成中国石油集团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两起事故调查报告分别由黑龙江和辽宁两省全文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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