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管制刀具、危爆物品、涉恐涉暴宣传品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管制刀具特指匕首、刀刃超过15厘米的尖刀以及超过22厘米的刀具;危爆物品特指枪支、子弹、炸药、雷管、导火索、震源弹、手雷等;涉恐涉暴宣传品特指包含宣传极端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等内容的电脑、手机、书籍、光盘、优盘、移动硬盘、多媒体卡等介质。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寄递)、持有、携带、提供、使用管制刀具、危爆物品,非法制作、传播、复制、持有、提供涉恐涉暴宣传品。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主动将管制刀具、危爆物品、涉恐涉暴宣传品上交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起10日内主动上交上述非法物品的,不予处罚;拒不上交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各族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危爆物品和涉恐涉暴宣传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或本地报警电话)
2013年7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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