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院出台司法解释 环境污染致一人重伤即可定罪

2013-06-19 06:17 来源:东方今报

  江河污染、镉大米、铅中毒……一起起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为我国生态环境敲响了警钟。

  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外发布,两院同时公布4起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解释规定,致使1人以上重伤、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个小时以上等情况,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责任人将被判处刑罚。

  司法解释降低了入罪门槛

  据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

  法院历来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灭蚁灵”等属“有毒物质”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如“灭蚁灵”、“二噁英”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单位环境污染 负责人领罪

  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据新华社

  四起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林文贤等多名负责人被判至少3年刑。

  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锦业公司董事长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分别被判4年和3年刑。

  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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