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14-18岁男孩性侵害保护处于刑法真空带

2013-05-31 07:0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从5月8日,海南万宁二小校长陈在鹏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到5月27日,4名学生在深圳弘基学校被老师猥亵,20天8起校园性侵事件曝光。5月29日,最高法院又发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某小学教师鲍某某因强奸猥亵被判处死刑。

  “最高院的用意很明显,以前这类案件判十年甚至以下很常见,现在最高院要让社会知道这个行为很严重”,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说。

  5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1600多名儿童代表,一起参加了“快乐童年 放飞希望”主题队日活动,他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已有的严刑峻法

  在鲍某某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鲍某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尽管其被人举报后投案自首,但没有主动供述强奸行为,最终被判处死刑。

  “尽管现在的政策是控制死刑,但最高法院发布这则案例,说明了这种案件的恶劣程度,要重罪处理。”康凯说。

  最高法院的公告中称,近年来,最高法院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始终保持严惩重判高压态势。

  自2002年3月26日起,按照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已一并纳入强奸罪,且《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按照《刑法》解释规定,奸淫幼女的,由于幼女身心发育未成熟,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且考虑到幼女的生理特点,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官与幼女的生殖器官接触,就视为强奸既遂。

  2012年10月上旬,湖北省桃源县青年周某与13岁的中学生阮某陷入网恋并发生多次性关系。但两人分手后,阮某向公安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明知被害人阮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决周某有期徒刑四年。

  除了强奸罪,《刑法》还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还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漏了14至18周岁男童?

  但对校园性侵,刑法体系也并非没有死角。

  5月28日,20岁的男青年小彭向北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小学时被自己的两个表哥相继性侵。现在想维权,不知道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客体,因此小彭两位表哥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不过,如果事发时受害人不满14周岁,有证据证明两人行为构成猥亵行为时,可以依据《刑法》第237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的相关情形定罪处罚。

  “不过,对于14-18 周岁的男童的性权利保护,我国法律就存在遗漏。”北京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煜说。

  《刑法》中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保护了未成年和成年女性,但未成年男性只受猥亵儿童罪保护,14-18周岁未成年男性则游离在刑法体系的性侵害保护之外。

  “强暴或猥亵14-18周岁的男童的行为,根据旧刑法的规定,以流氓罪定罪处罚,但新刑法取消了流氓罪的规定,对此类问题,现行刑法就出现了空白。”陈煜说。

  她曾亲历此年龄段男童被猥亵的案例,“侵害人也是他的老师,但是他很善于掩饰,也很了解法律相关的规定,知道法律的漏洞,按照法律规定,这个老师不会受到制裁”。

责编: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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