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杀婴案罪犯被判赔偿1.7万 婴儿父亲上诉

2013-05-29 07:08 来源:新京报

  ■ “长春盗车杀婴案”追踪

  据新华社电 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告人周喜军一审被判死刑。案发时,有不少网友认为这次媒体、社会力量、警方总动员参与营救的方式,甚至“网络围观”对作案者形成压力而致使其走极端。在当日庭审中,被告人周喜军的供述证实,“网络围观”杀死婴儿的说法不成立。

  庭审中周喜军供述:

  3月4日7时许,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行驶中,发现婴儿后,将婴儿掐、勒死。而此时公众和警方的大规模搜救并未开始。吉林省公安厅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周喜军作案时并不知道网络及媒体全天候滚动的“通缉”。

  而周喜军回家后,才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社会公众也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

  ■ 追问

  为何罚款5万赔偿仅1.7万?

  律师:未包含精神赔偿;因被告人犯盗窃罪,处5万罚金没问题

  前日,长春盗车杀婴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喜军处罚金5万元,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赔偿金额少、甚至仅罚金的1/3,引发外界质疑。

  对此,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汝久认为,被告人因同时犯盗窃罪,按法律是需要处以罚金的,5万罚款没有问题。

  但1.7万元只是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

  魏汝久介绍,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很多法律人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没有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他说,因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多,但精神损害却很大。

  那么,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应如何得到赔偿?魏汝久介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会含有这部分赔偿,一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刑事案件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等可以据此赔偿;另一个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赔偿金,不管多少,法院都会支持。“如果被告人他不愿意签赔偿调解协议,法院也没有办法;如果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害赔偿,也会被驳回。”

  魏汝久认为,现有司法解释“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这一民事基本法。” 他希望律师界能够就此事进行专门研讨,给最高法院研究室写一个法律意见,尽快修订相关规定。

   ■ 家属讲述

  婴儿父亲称,一审申请赔偿230万元

  仅支持了婴儿丧葬费

  “对刑事方面(判被告人死刑)我是满意的,但是民事赔偿方面,肯定是不满意的。”昨天晚上,被害婴儿父亲许家林对新京报记者说。

  许家林说,悲剧发生后,爱人病倒住了很久的院。67岁老父因悲痛过度于5月10日辞世。

  许家林是少数民族,男婴是第一胎女孩出生10年后怀上的。他说,妻子两次生子都做了剖腹产,还做了子宫粘连切除术,90%不会再生育了。

  许家林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他要求赔偿孩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妻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30万元,但是法院仅支持了孩子丧葬费1.7万元。他当庭提出上诉。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介绍,按照法律,如果家属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尽最大能力赔偿,二审可能免予死刑。

  许家林则坚决不同意和解:他转述,庭审时周喜军自己交代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生命和人,而是当成了东西。要车,就需要把孩子处理掉。

  “周喜军死刑是对儿子的交代。但赔偿这么少,是法律不公。”许家林说。本组稿件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刘洋)

责编: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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