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网购不满意7日内退货

2013-04-24 07:11 来源:新京报

  昨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昨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新京报讯 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

  昨天,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被视为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和法律“保护伞”。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李适时介绍,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和基础。草案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

  此次《消法》盼来了第一次修订。据悉,惩罚性责任如何规定、是否允许消费者反悔、《消法》适用范围要不要扩大等,都是修法集中争议的焦点。

  ■ 修法大事记

  ● 1993年

  制定消法

  中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1994年施行。医疗纠纷、住房纠纷等未纳入适用范围。

  ● 2009年

  启动修订

  国家工商总局已牵头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 2010年

  草案送审

  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 2012年3月

  建议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2012年11月

  列入规划

  修订《消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 2013年4月

  首次审议

  《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焦点解读

  远程购物 网购拟增设“后悔权”

  【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现行消法】没有相关规定。

  【专家解读】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说,近年来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非常发达,在这些新型购物领域投诉居高不下,由于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经常会有商家忽悠消费者,让消费者冲动购物签约。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是修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经营者反对的多,尤其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激烈反对,但专家学者普遍赞成把“反悔权”写入《消法》。

  此次草案中已经增设了“后悔权”(也称“冷静期”),相当于无因退货。但全面的反悔权并不合适,为了防止被一些消费者滥用,对其设置了7天的期限,并且限定“后悔权”适用在网上购物、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交易领域。而大宗商品、不动产、鲜活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不适用“反悔权”。

  不过刘俊海还是认为,应该扩大“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比如买商品房、汽车等,“买个房子对消费者来说太重要了”。

  消费欺诈 惩罚性赔偿拟增至3倍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现行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专家解读】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说,现行《消法》规定欺诈行为须加倍赔偿(即1+1赔偿),也就是“假一赔二”,这在当时算是法律的一大突破,也衍生出了一个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但这一条款显然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一些商品价值很低,加倍赔偿并不足以震慑违法者。

  此次修订把这一惩罚性条款拟调整为“1+2”赔偿,并拟设立一个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消费者维权中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不过有些遗憾的是,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并没能进入此次修订草案,只是将原有赔偿上限由双倍调高至3倍封顶。

  信息保护 消费者隐私权纳入保护

  【草案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现行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专家解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指出,这几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尤为典型,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是“顽疾”,更严重的是出现盗刷信用卡等直接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现象。

  草案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纳入,增加消费者肖像、姓名、隐私等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这是一大亮点。

  杨立新说,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9项权利已远远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最突出的就是隐私权,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

  修正案还拟规定,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困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问题有望得到规范。

  公益诉讼 消协可替消费者打官司

  【草案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消法】并未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和权利。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说,当前存在消费者维权收益与维权成本之间的严重失衡,很多群体事件,也得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实际维权取证很难。

  此次增加引入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制,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延伸与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要保护弱势群体,也要捍卫公共利益,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让消协有了一定话语权。今后,消费者再遇到类似“三鹿奶粉”、“苏丹红”的受害面大、问题严重的群体事件,不用自己打官司,而是把一些侵权事实与证据提供给消协组织,由消协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替他们打官司,免去消费者自己维权的奔波之苦,这可以彻底解决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维权成本过高的老大难问题。

  ■ 消法修正案焦点解读

  “三包”天数

  “三包”不再局限7天内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天数。

  【专家解读】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此次草案中对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进行了强化,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7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实际上扩大了退换的条件。他同时建议,草案应明确退换货时产生其他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等。

  举证责任

  购车纠纷经营者举证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现行消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投诉,由消费者举证。

  【专家解读】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举证难、鉴定费高、关键证据收集不到,是过去消费者在维权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不仅造成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也容易最终放弃维权。此次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在购买机动车、家电等商品和装修等服务中遇到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主张进行投诉后,就要由经营者举证来“自证清白”,否则就得对消费者承担责任,避免消费者鉴定难、成本高的问题。

  虚假广告

  发虚假广告也须担责

  【草案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专家建议

  住房教育医疗消费应纳入《消法》保护

  现行《消法》第2条规定,受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但《消法》20年前起草时,那时医疗、教育、住房等还是一种社会福利。

  而现在已经有了商品房,汽车也普及,医疗纠纷、各种精神消费增多,如何解决这些领域中的消费纠纷,《消法》并没有明确给出答案。

  在昨天提交的草案中,这一条并没有修改。但参与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指出,买商品房、汽车等还被当作奢侈消费,而不是生活所需,在一些地方法院判决时不能适用《消法》,这是不合适的。因此应该明确并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只要是消费活动都应该纳入,不仅是生存型消费,买药看病、上培训班、买商品房等物质型消费、精神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也都应纳入进来,适用《消法》,让汽车、住房等消费烦恼,都能借助《消法》“兜底解决”。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也认为,如果消法修订中不对这一条修改,也应该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记者 廖爱玲 王姝)

责编:南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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