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4月16日电 不允许挪用的社保基金被拿去投资,导致亏损308万元无法收回;本该追究责任的公务人员逍遥法外,却有法官伪造判决书对“窟窿”资金进行“依法核销”。
这就是发生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的荒唐事。经举报,经手伪造判决书的县法院副院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指示“想想办法”“口头同意”上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一干领导却相安无事。
这起事件背后,究竟是法官个人行为还是当事人集体行为?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政府明令禁止,官员明知故犯
记者调查发现,1996年以前,东源县社保基金总共借出600多万元,借款单位多数是与当地部门“沾亲带故”的企业等单位。
这些钱有的借给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企业,如县社保实业公司、县劳动局劳联公司分别借款30万元、49万元,之后这两公司法人代表不知去向;有的借给了“国字头”企业,如康泰制药厂借了50万元,河源松香厂、河源水泥厂分别借了10万元、88万多元;还有的被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如河源市劳动局挤占挪用17万元,县劳动局下属单位挤占挪用10万元。
相关会议纪要显示,借款企业纷纷亏损、破产或关停,东源县社保基金共有11笔308万元无法收回。作为一个欠发达农业县,这是一笔不小的资金。
被人举报后,记者向时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负责人核实,得到的答复是:“当年对社保基金的管理没有那么严格,拿出部分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是政策允许的行为。”
然而,记者查询文件发现,早在1993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所谓的保值增值方式仅限于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可见,东源县相关部门挪用社保资金的行为,是违反上述国家规定的。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领导授意,核销违规资金
鉴于社保资金挪用存在严重隐患,2001年,广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于2002年底前完成清收工作,不得拖延。
但直到2010年,东源县仍未完成清收工作。于是,一些上级领导要求将“窟窿”资金以“超过诉讼时效”及“无法收回”为由进行核销,并将清理工作期限放宽到当年12月底。
作为清理成员单位代表,东源县法院副院长刘伟华在一次工作会议上被布置了一个“特别任务”——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使挪用的社保基金具备依法核销的条件。会议纪要显示,时任县常务副县长、清理小组组长程晓华指示,如果能够依法核销,就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当时我提出,时间不够,司法程序走不完。但上级领导让我‘想想办法’。”刘伟华说。有关负责人证实,前期工作流程结束、材料交到法院,已经到11月。
情急之下,刘伟华想到了“伪造判决书”。举报人向记者提供了五份“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0)东法民二初字”第93号至第97号。这些判决书显示,以东源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为原告,被告分别是东源县劳动局劳联公司、东源县社保实业公司等4家借款企业,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清偿欠款,总额130多万元。
东源县法院审判员刘伟华以5宗借款合同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全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经调查,东源县法院当年立案案号止于“第90号”,上述判决书均无法查到。刘伟华也承认,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共伪造了8份判决书。
这样一来,那些被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就成了“依法核销”的“烂账”,有关当事人也逃避了责任追究。外借的社保基金究竟是真亏损还是假亏损?有没有人渎职犯罪,有没有人中饱私囊,种种谜团一笔勾销。
不能遵纪守法,如何取信于民?
伪造判决书一事遭举报后,河源市检察院经过调查,已认定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并立案侦查。刘伟华涉嫌渎职侵权,已被取保候审。然而,由挪用社保基金引发的枉法裁判案,究竟是个人犯罪还是团伙作案?目前还没有定论。
刘伟华告诉记者:“我多次找过县领导,他们说,公家的事不会让个人承担责任。在假判决之前,我口头向法院院长汇报过,也得到口头同意。现在出了事就是我一个人承担责任。”
东源县政府对此回应说,县政府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至于县法院是否存在违反程序裁定,市检察院正在立案调查。
专家指出,作为社保基金的“看管人”,有关部门理应遵纪守法,率先垂范,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而不能弄虚作假,挪用甚至“偷漏”社保基金。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说:“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本该进行专项管理。而一些官员视法律为儿戏,先是违法挪用社保基金,之后又与法官‘合谋’销赃,将司法判决变成了牟利工具,严重践踏了法治精神。”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该案折射出,在一些行政干预之下,个别法官丧失了职业道德,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
朱征夫表示,作为法官,刘伟华不能以“领导指示”为由逃避自己的责任,是否构成渎职、枉法裁判,跟个人有无获利没有关系。
徐松林说,一些领导给下属布置“不可完成的任务”,可以置“遵纪守法”于不顾,对于这种现象,有关部门应该加强问责,予以严惩,以儆效尤。(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郑天虹 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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