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职权及历史详解:无法律否决权

2013-03-14 07:06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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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将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按照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并不是一个职务,而是一个国家机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还拥有公布法律和人事任免等职权,这些职权必须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行。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国家主席这个称呼单独出现时,一般是在礼宾场合。今年1月1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颁发国家对科学技术创新最高规格奖励的人是国家主席。去年12月17日,加拿大、哥伦比亚、厄瓜多尔3国新任驻华大使向中国国家主席递交国书。去年的最后一天,中国国家主席发表新年贺词,向世界人民祝贺新年。在这些场合,国家主席是中国的代表。

  职权 国家主席没有法律否决权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国家主席的主要职权根据宪法规定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以一部法律为例,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还要经过国家主席公布才可生效。国家主席公布法律,采用主席令。

  国家主席并没有法律否决权,凡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都必须公布。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国家主席拒绝公布已经通过的法律该怎么办。在我国立法史上,也没有出现过此种情形。

  另外,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在我国,国家主席无实质、独立的权力,是“虚位”国家元首。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主席并不是一个职务。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只不过国家主席由一人担任。

  历史 1975年被撤销 1982年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设立于1954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也设立了主席,但这个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由毛泽东担任。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国家机构,是国家代表和象征。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使国家更安全。

  这时的国家主席是有部分实权的,在必要时可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毛泽东表示:“这两条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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