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犯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因被告人杨某系自首且有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减轻对被告人处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杨某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江永县房产局局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次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6万元,其中收受许某3万元,收受邓某10万元,收受张某3万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犯罪后,被告人杨某在道县人民检察院已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杨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杨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后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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