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月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共十条,将于1月9日起施行,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词来推诿责任。实践中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
孙军工:为了明确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重点,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意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并罪处罚,首次明确渎职犯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强调了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将予以从严惩处。
孙军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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