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加强了对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
现行的《证券基金投资法》是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正式实施的。根据证券基金业的发展现状,为规范基金业,该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为加大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该法在几方面还作了修订。如: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等。
此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该法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作出规定。该法指出: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该法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的任职也作出限制,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而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后的有关任职规定,这就意味着证监会监管领导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证监会监管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记者 郭金超 余湛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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