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 中国政府网25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对中央预算单位2013年至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明确。
通知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复印机、显示器、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乘用车、客车等23类货物类项目,限额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等工程类项目,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8类服务类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凡是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通知还确定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例如外交部的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护照打印机等;公安部警车、公安执法执勤用车等;水利部泵、发电机、变频设备、车、船用灯等;人民银行运钞专用车、钞票处理设备等;海关总署制服、鞋、被服附件等;税务总局被服,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等。
通知明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根据通知,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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