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禁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情况

2012-12-25 07:12 来源:北京晨报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据了解,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明确非法证据认定标准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此,司法解释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了明确。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禁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

  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在就解释稿征求全国法院意见过程中,有关法庭纪律的规定曾引发争议。正式公布的解释对其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内容作了修改或者删除。

  强制医疗案应开庭审理

  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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