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诉百度侵权获赔9万余元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韩寒、郝群、韩瑷莲等作家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等14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认定百度构成侵权,其中赔偿韩寒相应的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95800元。但是驳回了原告方要求防止侵权再次发生、关闭百度文库、连续七天致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双方对判决是否认可?
法院首先在判决中认定,韩寒等作家对于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在《像少年啦飞驰》一案的判决中认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百度的行为侵害了韩寒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判长: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上传《像》书的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正是这一帮助行为,为侵权文档的广泛传播提供了可行性,和便利条件,因此,百度公司的行为与韩寒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百度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百度曾强调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公示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保护权利人的措施和步骤,尽到了充分提醒的义务,对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侵权没有审查义务。并认为依据“网络中介服务商在接到"通知"后"移除"相关信息,可以免责”的“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法院认为百度没有尽到更高注意义务,消极等待通知,具有主观过错。
审判长:第5755号公证书中的文档,于2011年4月20日上传至百度文库,韩寒于2011年7月1日供证保全时,该文档仍在百度文库中,对于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像》书侵权文档,百度公司消极等待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确保其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之功能,也未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该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传播,使其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侵权文档未被删除或屏蔽,故本院认为,百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因此,百度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酌定百度赔偿韩寒相应的损失以及合理支出费用,三案总计95800元,驳回了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开庭时,原告方当庭提出关闭百度文库的诉讼请求,对此,法院没有支持的理由是什么?针对与76万索赔额相差甚远的赔偿额,原告方是否能接受?百度公司是何态度?
法院认为韩寒委托代理人当庭提出关闭百度文库的诉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韩寒本人通过微博发表不希望关闭百度文库的看法,但没有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意见的行为给予批评。
审判长:需要指出的是,韩寒授权的代理人当庭陈述关闭百度文库的意见,与韩寒本人庭后发表不希望关闭百度文库的意见矛盾,在本院多次释明后,韩寒仍不对此矛盾作出合理解释,韩寒在诉讼中的此项态度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赋予其自身权利的不尊重。
一审宣判后,作家维权联盟代理律师王国华表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构成侵权,已经达到诉讼的预期目标。
王国华:基本上达到了我个人的一个预期,判决数额我认为不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关键的一点是侵权行为能够成立就可以了,至于说能不能关闭百度文库,我觉得目前现在法律也是难以支持的。当然因为有些可能涉及数额这块,涉及其他诉讼请求。总的来说一点我个人认为是合适的,当然啦,是否采取下一步什么样的行动肯定需要联盟,包括当事人的意见来决定。
虽然一审法院只是部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但是关键的一点是,认定百度构成侵权,承担责任,作出相应的赔偿,这一点足以引起连锁反映,给更多主张维权的作家以信心。但是否继续就其他作家的其他作品提起诉讼,作家维权联盟还要继续研究,而百度是否要上诉,代理人在宣判后拒绝接受采访,还有待关注。(记者 孙莹)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