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要求医务人员禁收患者财物 情节严重将解聘

2012-07-19 07:37 来源:京华时报

  卫生部近日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全国860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卫生部昨天召开专题发布会,从即日起,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范》情节严重将予以解聘。

  行为规范摘要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关键词·行为规范

  不得非法收受患者财物

  《规范》突出侧重道德层面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规范》还特别提出“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为了保证有效执行,《规范》将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相挂钩。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指出,下一步还将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绩效工资相衔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将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编: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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