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法院16日依法对汕头市潮南区查获的陈桂春伪造货币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一案作出复核裁定,核准汕头市中级法院以犯伪造货币罪、非法制造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桂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了解,广东省汕头市警方于2009年7月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高美村蔡厝地片“鸿泰楼”查获一印制假币窝点,现场查获半成品第五套2005年版百元面额假人民币6125万元、假发票78本、印刷设备一整套及用于印制假币的加烫100元金属线但尚未印制彩色图案的纸张21袋、油墨一批,现场抓获李林彬、林董永等6人。同时在该窝点附近的铁皮厝内查获假发票408本、印刷设备3台。汕头市警方立案侦查后确定陈桂春是该假币工场的老板,遂将陈桂春上网进行追逃。
随后,警方根据同案人交代在该团伙的另一印刷假币工场查获假发票2000多本。2010年4月,警方在广东省中山市一出租屋中将陈桂春、吴木莲抓获。
汕头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期间,陈桂春纠集他人,租用乡间民房,购置机械设备、纸张、油墨等物品,进行伪造货币及非法制造发票犯罪。伪造假人民币共计1.3925亿元。其中约7800万元已运走,6125万元在印制时被警方当场缴获。
汕头中院一审以犯伪造货币罪、非法制造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桂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陈桂春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汕头中院依法报送广东高院核准。(唐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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