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1号国务院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右表),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此外,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情形都在三公乱消费之列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
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
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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