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0日,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而他最初进入纪委的视野,并非因为贪污受贿,而是因为一起换届期间的诽谤案。
胡健勇亲手导演了一个中国基层官场罕见的故事——诽谤自己的上级市委书记。江西省纪委很快介入查处,其县委书记职务被免后,又查出胡还有严重的经济问题。
居所
县委书记住在银行里
“县委书记住在银行里,这是于都解放以来第一个。”
于都县红旗大道41号,是中国农业银行于都支行。院内深处,是一个安着电动闸门的小院子。里面有一栋白墙红瓦的平房。若无人指点,很难想到这就是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在于都的居所。
这栋房子,曾是农行于都支行的食堂。经过改造和装修,胡健勇带着自己的父母住了进去。2009年,胡健勇从定南县委书记调任于都县委书记。于都县接待办副主任郭小文向记者介绍,胡健勇是异地任职,在长征宾馆过渡性住了一段时间后,就搬进了农行。
2012年6月28日,农行于都支行行长刘贯策告诉记者,胡健勇之所以会住进农行院内,主要是过去两人就认识。数年前,胡健勇曾任兴国县县长,当时他则在兴国任农行兴国支行行长,两人由此相识。后来,两人相继调到于都工作。
指引记者找到胡健勇此居所的于都退休老干部说,“县委书记住在银行里,这是于都解放以来第一个。”
胡健勇在农行院内的这个居所,后来作为受贿场所,在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里被多次提到。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妻刘晓、原司机李小华等人,受贿人民币651.088万元、美元4.1万、港币28.2万、新加坡币0.4万、欧元0.5万。除了受贿,胡健勇还被指控贪污公款近20万元。另有706.105299万元的财物,胡健勇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起诉书显示,胡健勇有十多笔受贿是在农行院内的居所里收受的。除在银行里住过,任兴国县县长时,胡健勇还在县交警大队的院子里住过。这一居所,也成为他近20次受贿的场所。办公室也成为胡健勇受贿的主要地点。起诉书显示,胡健勇的多数受贿都发生在其办公室内。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1992年到2012年3月的20年间,胡健勇与妻子拥有的财产达到2474万余元,20年间夫妻俩的支出不足50万元。其中,合法收入为393万元,其他均是非法所得。案发后,胡有1713万余元的财产被作为赃款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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