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立项调研“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

2012-06-29 07:54 来源:新京报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项调研“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

  6月25日,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研讨会再次将人们的目光吸引到这一罪名上。

  近年频发性侵幼女事件,民间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声高涨。

  嫖宿幼女罪出现于1997年的刑法,立法原意为“严惩嫖宿幼女”。虽然嫖幼罪起刑点较高,但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远低于强奸罪的死刑。现实中,嫖宿幼女者也被认为惩罚过轻。习水嫖幼案中,7名被告,刑期从七年到十四年不等。由此,民间多认为该罪成为钱权的“保护伞”。

  嫖宿幼女罪被质疑的另一点是其对幼女的“污名化”,幼女本是受害者,在一些案件中却被冠以“卖淫者”污名,身体受伤害外,精神再受伤。

  目前,法工委已立项,将调研“嫖宿幼女罪”的争议问题。

  6月25日,林青(化名)从辽宁赶到北京,参加一场主题为“嫖宿幼女罪”是废是留的研讨会。

  她被邀请,是因为去年9月,她刚满13周岁的女儿江晓丹(化名)被“嫖宿”,犯罪嫌疑人曾被当地检察机关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林青对定性不满,认为女儿不是卖淫女,而是被强奸。

  近几年,民间对嫖宿幼女罪的广泛反对,引发了此罪名的存废之争,人们担心这一罪名“成为有钱有势人的保护伞”,因为获此罪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

  但对该罪名追根溯源后发现,嫖宿幼女罪的单独设立,当初立法本意还是为更好地保护幼女。

  嫖幼与强奸:孰轻孰重

  嫖幼起刑点高,强奸罪最高法定刑高,哪个处罚更重?检察院、律师观点不一

  江晓丹并非唯一被“嫖宿”的女孩,和她一起涉案的,还有7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两名幼女不满14周岁的,最小的12岁。

  这8名少女被人骗走半个月,期间,被强迫“卖淫”。公安机关抓获疑犯,检察院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

  女孩家长质疑这一定性,他们认为,“嫖宿”会让人认为孩子们是“卖淫女”。

  江晓丹回学校后,有人给她起了侮辱性绰号。不久,江晓丹辍学,变得自闭,曾尝试自杀。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律师吕孝权受委托为林青等提供法律援助。他向检察机关建议,案件不应定为“嫖宿幼女罪”,应定为“强奸罪”。

  当地检察机关表示,该案目前被发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虽然罪名没最终确定,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当时公诉罪名定为‘嫖宿幼女’没什么问题。”

  检察机关解释称,疑犯的行为涉嫌触犯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两个罪名,应该选择重罪入罪,考虑到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为五年,高于强奸罪的三年,所以选择嫖宿幼女罪追究其刑责。

  吕孝权不同意这一观点。他认为强奸罪更重。

  他解释说,嫖宿幼女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15年;而强奸可以判死刑。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其中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按“强奸罪”定罪,疑犯可能会受到比15年有期徒刑更重的刑罚。

  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程晓璐也认为,嫖宿幼女罪的保护力度很有限。刑法强调对奸淫幼女行为从重处罚。但“嫖宿幼女罪”在最高刑档的设置上远轻于奸淫幼女,这自相矛盾。

  嫖幼曾按强奸罪处罚

  嫖幼曾在11年间按强奸罪处理。在1997年两会上,嫖幼条款,被独立成新罪名

  追究嫖宿幼女刑事责任,从1986年就已开始。当时,嫖宿幼女没有独立罪名,一直按强奸罪处罚。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1979年刑法)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此后11年,嫖宿幼女均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草案说明中提到,“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从1988年开始,刑法全面修改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据高铭暄、赵秉志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记载,到1997年草案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成型的相关修改稿、条文汇集、草案,达19个版本。

  记者查阅发现,在上述版本中,对嫖宿幼女的处罚,都规定以强奸罪论。

  嫖宿幼女罪“诞生”于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订草案修改了条款,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并规定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这也就是现行的刑法规定。

  这一条款在7天前的3月6日,草案修改意见中还并未被提及,为何会在短时间“逆转”?

  当时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并没有解释这一修改的理由。直到当年4月,法工委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出版并解释称:“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中说:在1997年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并被采纳。

  陈兴良在书中称,将嫖宿幼女以强奸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打击嫖宿幼女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立法技术上讲,不太科学。“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13年后的2010年6月,法工委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时候,对当时的立法原意作出了正式解释:一,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和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二,以五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高的,严厉打击这种犯罪。

  刑法学界普遍认同法工委的解释,但民间则更多地认为,将嫖宿与强奸区别对待,是在纵容犯罪。

责编: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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