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12·1”特大银行爆炸案二审公开开庭受审,将择日宣判。
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王海剑为该案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2011年7月,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并为作案进行了试验和准备。
2011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但王海剑仍然初衷不改。12月1日凌晨3时许,王海剑携带爆炸物等材料放置在武汉市雄楚大街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并致财产损失近8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未遂逃离案发现场。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王海剑提出其是被人利用实施犯罪行为;王伟提出其没有参与制造爆炸物;王安安提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海剑的重大立功情节。
二审庭审中,王海剑的辩护人提出,王海剑系误触爆炸装置按钮引发爆炸,其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原判定性不准。王伟的辩护人提出王伟属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三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进行了2个半小时,上午9时开庭,11时36分,审判长宣布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将提交湖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记者徐海波、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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