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决定》根据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提出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2012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贯彻落实这一政策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第一,以转变职能为重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在注重巩固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成果的同时,要把改革的着力点切实放到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上来,把乡镇职能转到改善民生、服务“三农”、优化环境、维护稳定上来,重点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考虑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决定》提出到2012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目的是让各地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第二,着眼增强基层财力,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从保障县乡政府履行基本职能的实际要求出发,在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同时,着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把现行成功的对县乡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推动财力下移。要积极培植县乡财源,增强县乡财政自我造血功能,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经费保障能力。通过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多种渠道,增加村级集体收入,逐步解决一些行政村运转困难问题。
第三,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各地都应把化解乡村债务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底数,制止新债,锁定旧债,分类化解,多渠道探索有效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办法。必须看到,许多乡村债务是前些年兴办义务教育、修路改水等公益事业欠下的,各级财政也应积极帮助基层化解债务,特别是抓住当前经济发展较快和财政增收多的有利时机,通过增加化债奖励补助资金等形式,建立化解乡村债务的奖励补助机制,调动基层化债积极性,形成化解乡村债务的合力。
第四,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持续开展农村重点领域乱收费的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对农民义务教育和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整治,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收费的监管。要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规定,创新农民负担监管机制,严格规范村级组织向农民的收费管理,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同时,继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教育部门自身改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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